(紀念澳門基本法實施10周年座談會發言摘登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原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 許崇德)
澳門基本法是繼香港基本法之后又一個創造性的杰作,是一部具有歷史意義和國際意義的法律。它的制定過程呈現出了許多優點和特點。今天,我想就當年澳門基本法起草中的民主協商精神作一些簡單的回顧。
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成立于1988年9月,由48人組成。其中內地委員26人,澳門委員22人。兩地委員由于出生和成長的環境不同,所受的教育和經歷不同,因而對許多事物的認識往往不盡相同。即使在內地委員與內地委員之間,以及澳門委員與澳門委員之間,所持觀點和提出的主張也往往互相矛盾,甚至是南轅北轍。基本法的起草歷時四年半,大會小會開了80多次,爭論的問題很多,起草委員會堅持的工作方法不是簡單地用少數服從多數的表決方法,而是人人暢所欲言,各抒己見,遇到分歧就反復討論,發揚民主協商、互諒互讓,甚至耐心等待的作風,使分歧不斷縮小,達成共識。雖然到了最后基本法草案的每個條文都在草委會全體會議上以2/3以上多數票通過,但這也是充分發揚民主協商精神之后的結果。
下面略舉幾個事例,來說明當初是怎樣通過協商來達成一致的:
(一)關于澳門的土地問題。多數委員主張規定土地國有。有些委員提出,澳門境內有少量土地是屬于居民私有的,而且他們手中還持有地契等產權證明文書。這個問題經過充分協商,最后基本法既堅持了土地國有的原則,又照顧到了一部分居民的特殊利益。
(二)關于當選行政長官的資格問題。有的委員主張仿效香港的做法,但另有的委員卻不同意這樣規定。經過反復交流,切磋協商,結果大家同意現在的第49條的寫法,即“行政長官在任職期內不得具有外國居留權”。至于其他的職位包括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以及檢察長等,都不作限制性規定。
(三)關于民用航空問題。有的委員提出,應該比照香港基本法那樣,具體規定澳門的民用航空事業,但有的委員不同意這個意見。以上不同意見經過反復協商,并考慮到了各種客觀情況,最后基本法寫了一條原則性的規定,即現在的第117條:“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經中央人民政府具體授權可自行制定民用航空的各項管理制度。”
(四)關于博彩業問題。有部分起草委員認為,基本法不應該確認澳門為世界三大賭城之一的地位,但另有委員則認為博彩業是澳門的支柱產業,對澳門的發展貢獻極大,應該寫進基本法加以保護。討論結果,大家還是同意寫進基本法。但經過協商,大家認為用“旅游娛樂業”的名稱比較妥當。這就形成了現在第118條的寫法:“澳門特別行政區根據本地整體利益自行制定旅游娛樂業的政策。”
(五)關于澳門區旗區徽圖案的問題。澳門區旗區徽的設計是以發揚民主,向社會人士廣泛征集圖案的方式進行的。當時共收到應征稿件782份,想要在其中挑選出大家滿意的圖案,絕不是容易的事。最后協商的結果是,在應征稿件的基礎上,另請畫師加工繪制。這就是今天大家看到的畫有五星、蓮花、大橋、海水圖案的美麗而大方的澳門區旗和區徽。
在基本法起草過程中形成和使用的這條經驗,也為回歸后的特別行政區所肯定和接受。澳門特區的一系列工作,都有意識地適用了民主協商精神,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希望這個精神今后能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各項相關的工作中不斷保持并發揚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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