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機前女友打來的分手電話讓飛赴悉尼的黃中華心亂如麻,為求盡速趕回廣州“挽愛情狂瀾于既倒”,竟施放“詐彈”迫使已經(jīng)起飛的國際航班返航。日前,這名“為愛昏頭”的香港男子黃中華被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事件回放:
國際航班飛行40多分鐘返航
2006年8月21日21時40分,南方航空公司由廣州飛往澳大利亞悉尼的CZ325航班按照預定時間從廣州白云國際機場正常起飛,機上載有215名乘客。這架空客330飛機以每小時800公里的速度飛行40多分鐘后,已到達海南島上空。22時30分左右,機艙廣播忽然響起,機長向所有乘客宣布:因異常情況,飛機即刻返航。而此前,機組已與地面取得聯(lián)系,稱機上疑有炸彈。23時左右,飛機在即將降落到白云機場前,傾倒了所有的燃料。與此同時,約20輛警車、安檢車、消防車在地面嚴陣以待。
當晚11時15分,飛機安全降落到白云機場。按照機場應急預案,在飛機著陸后,警方組織該航班所有乘客下飛機,重新接受安檢。所有行李等貨物也都逐一進行了嚴格檢查。經(jīng)過5個多小時的排查,警方確定飛機上并無炸彈。
凌晨5時,晚點7個半小時后,航班重新起飛,除9名乘客退票,一名香港男子被警方扣留配合調查外,機上其他205名乘客繼續(xù)前往悉尼。
目擊者:
怪異乘客“舉報”恐嚇紙條
“當晚,飛機準時起飛,10時10分左右,2G座的一位男性旅客站在頭等艙最后一排座椅中間的通道上向我招手,并說‘過來,帶你去看一樣東西。’我就跟著來到洗手間內。該旅客拉下洗手間內的嬰兒板,其上前看到嬰兒板上有一張飛機上用的淡藍色的擦手紙,上面寫著幾個簡體中文字……”這一看不要緊,該次航班的主任乘務長蒙××花容失色,上面寫著“飛機有炸彈,12時爆炸”。“該旅客說他上洗手間時昏昏沉沉地就打開了嬰兒板,并說:‘我已經(jīng)告訴你了,你要告訴有關人員。’然后就回座位上了。我馬上拿著那張紙條通知了安全員并報告了機長。”蒙××事后向警方作證。
“主任乘務長拿了這張紙條給我看,我于是將該旅客帶到前服務臺了解情況,卻發(fā)現(xiàn)該旅客神志不清,于是問他是否不舒服,他回答說是吃了安眠藥,平時只吃一片,由于心情特別不好,所以吃了兩片,感覺‘昏昏沉沉’的。后機長決定返航,我根據(jù)乘客和乘務員的反映,覺得該旅客有點反常,出于安全考慮,我就坐在該旅客旁邊,該旅客一直都是迷迷糊糊的,直到返航后公安人員到場將他帶走。”機上安全員左×事后回憶。
機上有多名乘客也發(fā)現(xiàn)該男子行為異常。丘小姐稱:“一名穿紅色T恤的男子上機后一直用廣東話在打電話,不停地說:‘你為什么要這樣對我?你為什么要這樣做?你給我個理由。’直到飛機在半空爬行的時候,空姐和乘務長一起過來他才關掉手機。”
乘客戴維(音譯)也證實:“2G座的男子自上飛機起就顯得坐立不安,不停地打電話和發(fā)信息,不聽飛機上工作人員的勸解,在飛機起飛過程中還在打電話。航班從起飛到宣布返航,整個過程大概一個小時左右,該男子顯得異常煩躁,一會兒上洗手間,一會又站起來來回走動,大概過了20分鐘左右,該男子就靠在放平的座椅上睡覺,感覺那名男子是吃了東西后睡覺的”。
作案動機:
盡快返回廣州處理感情問題
經(jīng)查,該名可疑男子叫黃中華,39歲,出生于廣東省中山市,現(xiàn)為香港居民,同時持有澳大利亞聯(lián)邦護照,從事化妝品生意,此前持港澳同胞回鄉(xiāng)證從拱北口岸入境。黃中華在作為發(fā)現(xiàn)字條的證人被公安人員詢問時,當場供認字條是自己所寫的。經(jīng)鑒定,筆跡果然吻合。黃中華隨后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然而,黃中華此舉的動機卻頗為戲劇性——只為“能盡快返回廣州處理感情問題”。
黃中華的供述和親筆供詞顯示:“當晚上9時許,我乘坐CZ325航班從廣州飛往悉尼,登機時女友打來電話,提出要分手,我心情非常煩躁。飛機起飛后,我心情更加不好,就吃了兩片安眠藥,想馬上回廣州和女友解決感情問題,就在飛機的洗手間內,拉下‘BB板’,用隨身攜帶的原子筆在一張擦手紙上寫下‘飛機有炸彈,12時爆炸’的字樣,然后告訴乘務員其發(fā)現(xiàn)了該字條,不久飛機就返航了”。
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認為:黃中華編造了爆炸威脅的恐怖信息并故意傳播,致使飛機緊急返航,南航公司因此遭受直接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102萬余元,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其行為觸犯《刑法修正案(三)》第八條的規(guī)定,已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
法院判決:
服藥未影響刑事責任能力
庭審時,黃中華的辯護人提出:黃中華有自首情節(jié),且在犯罪時判斷力下降。
黃中華自己供稱:“我所服用的安眠藥是澳大利亞一藥廠生產(chǎn)的,主要是乘飛機時服用的,有利于睡覺,醫(yī)生告訴其只服用半粒或一粒,但其當時心情很亂,就服用了兩粒,想好好睡覺。”
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書則證實:黃中華作案時無精神異常,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存在,具備完全責任能力。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的一審判決認定,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罪名成立,應予支持;但直接經(jīng)濟損失102萬余元,無相關機構的評估證明,證據(jù)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黃中華因形跡可疑被公安機關盤問、教育后,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同時鑒于黃中華一再表示盡力賠償其所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有悔罪表現(xiàn),判決如下:黃中華犯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畢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