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經轟動一時的港商陳浩唯向中山中院索要1.1億元人民幣的國家賠償案,8月22日上午在省高院二審開庭。據悉,港商索要國家賠償超過億元,此案在廣東境內尚屬首例。
1992年12月8日澳門中信公司與上海康大公司組建中山康大中信聯合房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舊康大公司),聯合開發中山市三鄉鎮的442畝工業用地作商住樓,相關的0025號土地證上登記的土地使用權人為舊康大公司。
因履行合同發生糾紛,上海康大公司與澳門中信公司展開了土地爭奪戰。省法院判決該地塊的使用權由上海康大公司享有。
省法院判決生效后,上海康大公司與澳門中信公司于1998年12月8日又達成和解,這442畝土地使用權歸澳門中信公司自主開發,與上海康大公司無關。2000年2月,澳門中信公司與江門蓬江公司合資成立新康大公司。港商陳浩唯正是新康大公司的法人代表。
而2001年1月10日,上海康大公司又向法院申請執行省法院判決,請求將這442畝土地使用權過戶到該公司。中山中院裁定,終結執行省法院判決。
新康大法人代表陳浩唯認為,中山中院違法行使職權,擅自繼續執行,將其名下價值1.1億元的110畝商住土地使用權執行分割。其后連續多次錯誤查封其名下的330畝商住土地等行為。對此,陳浩唯多次提出執行異議,中山中院卻不予依法審查處理,且繼續違法扣押0025號土地證,導致陳浩唯的0025號土地無法開發,給其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
2006年12月,陳浩唯提起訴訟,要求確認中山中院違法行使職權,要求國家賠償人民幣1.1億元。
今年4月12日,中山中院駁回了新康大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浩唯的訴訟請求,認為對于法院判決、強制執行、繼承等事實行為所引起的物權變動,自該事實行為完成之日起就產生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后果,并不以履行過戶登記為要件。
陳浩唯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訴,省高院今日開庭審理。(陳球、曾德軍、馬喜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