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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3月6日電 據香港文匯報報道,在香港藝人淫照風波中,警方曾指出“朋友互傳”不算犯法。香港立法會5日討論事件,有議員要求解釋“朋友”及“公眾人士”的定義。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馬時亨表示,“朋友”是否屬于“公眾人士”須由法庭決定。
經濟及發展局局長馬時亨5日于立法會會議中表示,管有淫褻或不雅物品是否違反《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主要取決于當事人是否管有有關物品以供發布予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朋友”是否可被界定為非“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必須取決于個別個案中的一切相關事實。法庭會根據法律及相關事實做出裁決。
有議員批評馬時亨的解釋,“如果是朋友就沒有事,不是朋友就有事,經馬局長解完,凡是朋友都可能有事。”馬時亨則回應說,“如果有人提出,這個人究竟是不是所謂朋友,是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有爭執時最后決定于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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