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30日電 據澳門日報報道,澳門廉政公署處理一宗無牌燒臘工場的檢控及處罰問題時發現,監管商業牌照的澳門經濟局初步證實工場長期在無準照下營運,局方在2000年已作出處罰決定,但在工場負責人繳納罰款后,局方再無跟進檢查,以致該工場違規運作情況持續存在,到2007年再被稽查檢控。
事緣1995年經濟局前身接到有居民申請在住宅樓宇內開設燒臘工場,認為這屬于飲食場所的規管范圍,故把申請轉交旅游部門,但并未依法把這一決定通知當事人。2000年7月,經濟局發現有人在上述地鋪內無牌經營燒臘工場,經調查取證,代局長于2001年8月批示科處罰款1萬元及命令該工場實時停止運作。10月違法者向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2002年5月行政法院裁定違法者的上訴理由不成立后,經濟局曾去函稅務執行處要求強制征收違法者欠繳的罰款,但始終沒有采取任何核實措施,覆查工場是否已停止運作。該局稽查廳的督察更僅以違法者于2002年7月繳清罰款為由而建議歸檔。廉政公署狠批這是該局稽查主管人員的“集體疏忽”,屬行政失當。
2006年2月,上述場所再被發現無牌經營燒臘工場后,違法者堅稱當年經濟局某廳長向其表示“罰款必須繳交,但工場仍可繼續運作”,上述辯解與局方自知悉其繳清罰款后再無派員巡查工場的客觀事實相符合,難免令人相信“承諾”的存在。
更令人費解的是,局方并無就此事提起調查或作任何的澄清、回應,代副局長僅表示當時曾口頭詢問局長、廳長及其它在職人員,但全部否認上述指控,所以便沒有理會。
廉政公署狠批,局方如此認定持續多年無牌運作的經營者“確有誠意”搬遷,實在過于草率,尤其當事人根本從未正式向局方提交任何準照申請。
至2007年10月該局稽查廳人員“第三度發現”該工場繼續運作,且生產設備根本沒有減少或有搬遷跡象,但局方只是再次檢控,罰款相對加重,但依然沒有立即對上述工場采取保全措施。廉政公署慨嘆這只會導致局方對該違法者之前所作的停止運作令“形同虛設”。對這次個案,廉署已向經濟局發出修訂法例、檢討運作的勸喻,經濟局回復稱完全接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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