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一月三十日,押解歐文龍的囚車(白色)在警車的護衛下駛入澳門終審法院。澳門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案最終宣判:歐文龍被控受賄、清洗黑錢、濫用職權等罪合計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七年,罰款二十四萬元并沒收財產。 中新社發 史利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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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一月三十日,押解歐文龍的囚車(白色)在警車的護衛下駛入澳門終審法院。澳門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案最終宣判:歐文龍被控受賄、清洗黑錢、濫用職權等罪合計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七年,罰款二十四萬元并沒收財產。 中新社發 史利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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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12月3日電 據澳門日報報道,澳門終審法院已接納檢察院針對中級法院就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的三名家屬及三名商人的裁決所提出的上訴。
根據《澳門基本法》及《刑事訴訟法典》中關于法官須予回避規定,終審法院三名法官岑浩輝、利馬、朱健和中級法院院長賴健雄先后參與歐案的預審及公開審訊,按相關法典的立法規定和維護程序正義的原則,有關法官需要在本上訴案中回避。終院現正進行法官調配,相信合議庭組合可能由中級法院葡籍法官趙約翰及初級法院兩名法官所組成。
檢察院于上月針對中級法院就歐文龍三名親屬清洗黑錢罪以連續犯的概念進行評價,獲大幅減刑,以及對商人陳東生及殷飛歷觸犯清洗黑錢罪數的認定方式,及廢止兩人賠償一共5000萬元給特區政府的判決提出異議,認為中院所作出的判決所依循的路向,顯然與終審法院就同一牽連案件的終極裁決所采的理論不相符,就中院所作出的判決的法律適用問題向終院提出上訴。
有消息指終院已接納了檢察院的上訴。根據《澳門基本法》制訂的《司法組織綱要法》規定,歐文龍犯罪時為司長身份,故以司長作為被告的刑事一審案件屬于終院管轄,涉及歐案的其它人士雖屬同一案件的共犯,一審則屬初級法院管轄,故此出現了同一犯罪事實中,不同的共犯在一審時須分別由兩個不同審級的法院作出管轄的現象,且各自適用不同的上訴方式。
由于終審法院三名法官岑浩輝、利馬、朱健和中級法院院長賴健雄先后參與歐案的預審及公開審訊,均要在本上訴中回避。故終審法院現就合議庭組合重新調配法官。
歐文龍家屬上訴案爭執點在于應該是一罪一罰、數罪并罰抑或是以連續犯對有關犯罪行為進行評價和量刑。當中,終院對歐文龍涉清洗黑錢罪,是按一罪一罰、數罪并罰的原則,與初院一審的評價和量刑哲學一致。然而,中院則以連續犯意,即單一整體故意的認定問題,兩院對被告的罪數認定標準不同,造成兩級法院對同一犯罪的判刑出現重大落差。
終院若認定中院就本案所宣示的合議庭裁判與終院的另一合議庭裁判(即歐案)互相對立,并且因屬不得提起上訴的裁決而不能提起平常上訴的話,可依法提起統一司法見解的非常上訴。
另有消息指初級法院將于短期內開審第三宗涉及歐文龍的共犯案,涉案被告包括通利及新明輝判頭。他們涉嫌協助何明輝及鄧儉民將賄款輾轉存入歐文龍戶口。由于初院法官譚曉華、高麗斯、張婉媚、岑勁丹、盧映霞及葡籍法官羅睿恒先后參與兩宗涉及歐文龍共犯案的審訊,均要在第三宗回避,不排除可能要調動民事法庭或行政法院法官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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