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13日電 據澳門日報報道,去年10月在澳門中級法院上訴案中,因清洗黑錢及行賄罪獲減刑至6年的澳門清潔專營有限公司經理殷飛歷,以中級法院先后就清洗黑錢罪的判決,對同一罪名的認定性存在互相對立為由,向終審法院提起統一司法見解的上訴程序。
終院合議庭認為,中院兩個合議庭就同一法律問題的判決,不存在上訴人所指的互相對立的情況,兩案所決定的問題僅是相類似,且在其中一個裁決被上訴人質疑為對立的認定只是隱含的,非明示及非涉及基本性質的問題,欠缺可以讓終院作出統一司法見解的基本要件,駁回上訴。
該案上訴人殷飛歷,在一審判決中,因清洗黑錢及行賄罪被重判監禁10年。去年10月獲中級法院減刑至6年,已于今年初到監獄服刑。
殷飛歷在一審時辯稱,由于他深知澳門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為人及職權范圍,擔心不應對方要求給付5%回報,公司將難以生存。經得股東同意,開出5張無抬頭一共800萬澳門元的支票,經迂回方式交給歐文龍。
殷飛歷指出中院裁判認為,行賄者將賄款交給受賄政府官員(先前罪行)已構成清洗黑錢罪。然而,中級法院在2007年6月14日第437/2006的另一裁決中,對于用先前由綁架所產生的非法所得的行為,并沒有被認定為清洗黑錢犯罪。上訴人殷飛歷認為,中院兩個合議庭就構成清洗黑錢罪這一法律問題存在對立情況,要求終審法院在刑事程序中作出統一的司法見解。
終審法院認為針對同一個法律問題,是否存在其解決辦法相對立的兩個裁決,有以下見解:中級法院于2008年10月30日第450/2008號上訴(即歐文龍家屬案)裁決中認為,行賄者將賄款交給受賄政府官員(先前罪行)已構成清洗黑錢罪,但沒有出現上訴人所提出的對立,原因很簡單,作為理據的2007年6月14日第437/2006的裁決并沒有明示,當支付由綁架所得來的金錢屬于先前或之前罪行實施階段的行為時,該行為不構成清洗黑錢罪。
因此,就同一法律問題,兩個合議庭裁決中不存在任何互相對立的情況,故欠缺可以讓終審法院作出統一司法見解的基本要件,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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