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內地與香港、澳門特區政府分別簽署了內地與香港、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以下簡稱“CEPA”),2004年、2005年、2006年又分別簽署了《補充協議》、《補充協議二》和《補充協議三》。CEPA是“一國兩制”原則的成功實踐,是內地與港澳制度性合作的新路徑,是內地與港澳經貿交流與合作的重要里程碑,是我國家主體與香港、澳門單獨關稅區之間簽署的自由貿易協議,也是內地第一個全面實施的自由貿易協議。
CEPA內容豐富,領域廣泛,涵蓋內地與港澳經貿交流的各個方面。為了便于內地與港、澳相關部門和業界對CEPA的掌握和應用,我們組織編寫了《內地與香港、澳門〈更緊密經貿關系安排〉重述文本》,以“重述”的形式對CEPA的內容進行了系統的整理,將四個協議中同一領域的內容進行了匯總,對于后簽署的協議對已簽署的協議有修正和補充的,均按照目前最新開放內容進行表述。
其中:
貨物貿易領域,一是根據三個補充協議,對零關稅貨物的具體實施步驟、原產地規則的認定標準進行了修改;二是考慮到內地已經自2006年1月1日起,對輸往內地原產于港澳的產品全面實施零關稅,且每年需調整稅號,因而在“重述”文本中省略了CEPA附件1表1(實行零關稅的產品清單)、附件2表1(享受優惠措施的貨物原產地標準表)的內容。享受零關稅優惠措施的產品清單可參閱國家稅則委、海關總署和財政部每年聯合主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其原產地標準可參閱已簽署的四個CEPA協議和海關總署相關公告。
服務貿易領域,一是對于同一領域CEPA陸續開放的內容,進行了分門別類的合并;二是針對不同的領域和具體開放情況,進行了歸納:對于CEPA承諾與內地加入WTO承諾水平相同,或者對港、澳更加開放的內容,予以保留;對于CEPA項下已經提前對港、澳開放,但之后內地又根據加入WTO承諾對外資全面予以開放的內容,在“重述”中予以修訂或刪除。
貿易投資便利化領域,根據《補充協議三》,增加了內地與港、澳在知識產權保護領域的合作,并據此對CEPA正文及附件進行了修改。
同時,為了便于讀者了解CEPA的開放進程,我們收錄了此前簽署的CEPA2 內地與香港、澳門更緊密經貿關系安排重述文本四個協議文本,并歸納和匯總了各部門落實CEPA的最新法規規章。“重述”文本的整理及本書的出版,旨在幫助讀者更清晰地把握四個協議的內容,為讀者了解CEPA開放進程和內地相關法律制度提供指引和參考。CEPA重述文本不具有法律效力,亦不構成商務部的正式解釋。
本書由商務部廖曉淇副部長主編,臺港澳司編寫。在本書的編寫和出版過程中,得到了內地各有關部門的大力協助,在此表示感謝。同時,借此《重述文本》出版之際,對國務院有關部委、商務部有關司局、各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和港澳特區政府有關部門在CEPA四年多的磋商、近三年的實施過程中給予我們的大力支持,表示深深的謝意。
商務部臺港澳司
2006年12月
來源:商務部臺港澳司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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