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8日電 今天上午,十屆人大五次會議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秘書長盛華仁在會上作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草案時稱,草案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選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的名額為36名;澳門特別行政區應選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的名額為12名。
盛華仁說,根據憲法和法律的有關規定,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到2008年3月任期屆滿,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于2008年1月選出。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確定的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分別在香港、澳門選出全國人大代表,參加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工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另行規定。”
因此,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需要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工作機構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研究起草了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草案)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草案),并于2006年9月在深圳、珠海分別召開座談會,征詢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對草案的意見,作了必要修改。2006年12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對這兩個草案進行了審議,并決定將草案提請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
盛華仁說,選舉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時,全國人大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選全國人大代表36名,澳門特別行政區應選全國人大代表12名。考慮到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名額與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的名額相同,分配給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的全國人大代表名額,仍應維持第十屆全國人大時的相同名額。因此,草案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選全國人大代表的名額為36名;澳門特別行政區應選全國人大代表的名額為1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