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香港六月十一日電 題:梁愛詩:回歸不單是換一面國旗
中新社記者 鄧卓明
“回歸不單是換一面國旗、區旗,更換一些名稱便能落實,還要經過一段心路歷程,對國家民族的認同,而這個轉變,首先發生在法律制度上。”全國人大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香港特區政府前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六月十日在香港談及《基本法》實施情況時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我們掀起了憲制的新序幕,在原有法律不變的原則下,邁進法律史的新里程。”
梁愛詩表示,回歸的意義在于香港回到自己祖國的主權下,雖然香港實行與內地不同的制度,我們與內地和臺灣、澳門同胞生活在同一個國土上,同為中華民族,共用同一語文,共享同一文化,共有同一源遠流長的歷史,香港是國家的一部分,國家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
回歸前彭定康的政改,使原有直通車的計劃被破壞,如果沒有一個機構去執行立法會的工作,整個政府便會癱瘓。因此,香港特區第一屆政府籌備委員會決定設立臨時立法會。香港特區剛剛成立,臨時立法會的合法性便受到挑戰,幸而法院在短短一個月內便確定了它的合法地位,否則政府無法運作,社會將陷于混亂。
談及香港特區如何完成順利過渡時,梁愛詩說,“法律制度的順利過渡,全靠《基本法》作為硬件,本地法律作為軟件,‘一國兩制’的落實,便可啟動運作。回頭來看,這些似乎是順理成章、隨手可拾的事,但是當時落實的眩蛔鬮餿說饋!?
梁愛詩指出,經過兩年的咨詢,特區政府在二00五年底向立法會提出二00七年的行政長官選舉和二00八年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建議,因未獲得三分之二立法會議員支持,沒法向民主政制發展走前一步。特區政府的策略及發展委員會正在草擬一份政制發展綠皮書,期望譜出路線圖,循序漸進地邁向一個適合香港的民主制度。
“過渡時期,談及高度自治,每每簡化《基本法》的規定,解釋為除國防和外交外,中央政府什么都不要管。要了解‘高度自治’,必須正確認識中央和特區的關系,以及香港的法律地位。”
梁愛詩強調說,“按照《基本法》的規定,中央在許多方面對特區事務仍有個角色,例如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的任命,國防和外交事務的處理,審查特區立法有沒有違反《基本法》,在港實行一些全國性法律,政制發展的批準及備案審查等,這些都是對實質主權的行使,特區法院對國家行為沒有司法管轄權。”
“‘一國’與‘兩制’的聯系在于授權: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大-授權特區行使高度自治權,而承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權力,是整個授權的基礎。”
梁愛詩指出,回歸前,許多人預言香港人將會在共產黨統治下失去言論、新聞、學術、信仰、游行示威、集會結社、旅行、職業、生育等自由。回歸以后,這些悲觀的預測都一項接一項地落空。居民所享有的自由和權利,比回歸前還多。國際社群都承認:香港是亞洲最自由的城市之一,而我們的人權狀況,比有些高舉人權旗幟的國家還要好。香港的法治彰顯,也是這些權利和自由得以受到保障的原因。
香港回歸十年來,關于《基本法》的訴訟此起彼落。梁愛詩認為,《基本法》為了照顧社會急速發展的需要,不能寫得太詳細。“美國的憲法,雖然有二百多年的歷史,訴訟依然不絕;加拿大側重對憲法予‘與時并進的解釋’;而澳洲法院采用依照法律邏輯推論去考慮,可見新憲法的建立,須要經過一段時期,才能成熟,并繼續發展。”
梁愛詩表示,《基本法》的一百六十條條文,差不多三分之一已經過法院作出過裁決,透過這些訴訟的案例,《基本法》在普通法制度下得以充實和發展,并充分顯示了它的生命力。“十年光景,對一個憲制的成長并不算長。普通法制度得以保留,司法獨立,法治繼續受維護,是《基本法》成功落實的一些例子。貫穿《基本法》條文的精髓,是“一國兩制”的偉大構想。”
不過,梁愛詩也不回避香港《基本法》實施以來的不足,“我認為,這些不足或過錯,并未對‘一國兩制’的落實構成重要損害。”
新的憲制下,香港有著特殊的地位。“國家的第十一個五年計劃,支持香港發展金融、物流、旅游及資訊等服務業。香港地域面積小,受外來經濟影響大。內地經濟發展迅速,為我們創造龐大商機。香港應該策劃在‘一國兩制’下如何以祖國為靠山,盡量利用優勢,去迎接國家‘十一五’規劃和全球經濟一體化帶來的挑戰。
“中國是一個統一的國家,雖然遇到許多災難,仍然屹立不倒。”梁愛詩說,“香港回歸祖國是一件歷史大事,是我們中華民族的驕傲,十年的風風雨雨,不會令我們退縮,在排除障礙的過程中,我們顯示了堅韌力。走在歷史的前頭,從來就是最艱苦的,沖擊也是最大的,但也是最有意義的任務。”
面對香港的未來,梁愛詩充滿信心。“十年來特區的事情,沒法一一說清楚。但愿美好的事物和困難艱辛的經驗,無論是正面的或是負面的,都化成不滅的因子,有如繁星點點,照引著我們向前走的道路。”(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