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4月2日電 據澳門日報報道,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港澳研究所副所長兼北京大學國際法研究所長饒戈平指出,澳門回歸8年來出現法院判定行政法規違法的問題,主要是行政當局與立法機關對法律同一條款的不同理解,需要協調和磨合。他認為現階段澳門還沒有需要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
不排除日后澳需釋法
澳門回歸8年來,出現過法院判定個別行政法規違法。饒戈平1日表示,法律解釋是法律適應過程中非常重要的一個問題,涉及進一步明確闡釋法律和有關補充規定。況且對于《基本法》這樣一個史無前例的大法律,在實踐過程中一定有一些需要明確的地方。
饒戈平相信澳門在落實和實踐《基本法》,整體比較順利,暫時還沒有出現需要解釋的地方。他強調,不排除澳門日后也有這個釋法的需要。
解釋以全國人大為準
饒戈平指出,《基本法》解釋的權限屬于全國人大常委會,又規定授權澳門法院解釋《基本法》,但只局限于屬于澳門自治范圍內的事務。若涉及中央權限和中央與澳門之間的關系需要解釋條款,而且相關解釋是判案必須的情況下,就需要解釋。
饒戈平指出,這種解釋屬于終審判決,由于終審判決是不可上訴,如果解釋不準確,會對終審判決損害很大,因此,在這種情況下需要由澳門終審法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有需要的條款。一旦解釋后,法院判案時并涉及解釋的條款,就需要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為準。
至于行政法規被判定違法的問題。饒戈平指出,《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有頒布行政法規的權利,也規定立法會有制訂法律的權限,理論上兩者不存在矛盾和沖突。但在實踐過程中可能出現“交叉”的地方,因而在實踐中便需要磨合。
解釋權屬人大常委會
另外,由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澳門基本法推廣協會主辦的“澳門基本法之解釋與適用”專題講座,1日下午在公共行政大樓地庫演講廳舉行,由饒戈平主講。
饒戈平指出,《基本法》是一部全國性法律,也是一部特別法,是特別為解決澳門回歸以后的治理方式而制訂的。它是根據《憲法》制定的,所以《憲法》是制訂《澳門基本法》的根據,《憲法》是它的上位法。
饒戈平重申,《基本法》的解釋權屬于全國人大常委會,它有整部法律的解釋權。同時,澳門法院在審判過程中涉及到澳門自治范圍內的《基本法》條款時,也授權他們解釋。但如果這種澳門法院的解釋涉及到中央的權限,這種解釋的結果也可能影響到一個最終判決的時候,需要由法院通過特區政府向全國人大常委會申請解釋。這種解釋是權威性的,法院判決時,對涉及《基本法》這些條款解釋的時候,必須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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