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5月6日電 據澳門日報報道,澳門立法會全體大會6日細則性審議《透過修改7月15日第6/96/M號法律禁止層壓式傳銷》法案,因應層壓式傳銷的不正常銷售活動,法案填補現行相關法例的不足,對發起和組織層壓式傳銷者,以及招攬他人加入層壓式傳銷者進行處罰,采取刑事化的立場和手段。
與國際接軌防地區轉移
立法會6日細則性審議禁止層壓式傳銷法案,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與特區政府代表就法案進行多次會議,并向大會提交意見書。意見書指出,為準確反映修法的標的,委員會和特區政府一致認為要適宜加上能具體反映修改主要內容的標題,故對法案的標題修改為《透過修改7月15日第6/96/M號法律禁止層壓式傳銷》。
由于層壓式傳銷嚴重擾亂了正常的商業秩序,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故制訂法案以彌補相關制度的缺失,采取刑事化的立場,界定了犯罪的構成要件及所適用的刑罰幅度,并為預防和遏止層壓式傳銷提供專門的法律工具,也可使有關的規定與國際,尤其亞洲地區的相關立法接軌,有效防止一些從事這種活動的公司從其它地區轉移來澳。
招攬他人加入同處刑責
細則性審議期間,委員會關注法律是否有必要將招攬他人加入層壓式傳銷活動者,有否需要給予刑事處罰。委員會認為,由于層壓式傳銷通常涉及的人數眾多,且很多時他們本身也是該種活動的受害者,因而難于對招攬他人加入者追究責任。
特區政府代表解釋,層壓式傳銷本質上是通過發展下線人員的形式而進行,主要依賴招攬者所支付的款項或購買的財貨而生存,如果對招攬他人加入的行為不予刑事處罰,將無法產生任何實效。
發起組織者最高囚三年
法案規定,發起或組織層壓式傳銷者,處最高3年徒刑或科不少于120日罰金;造成的總財產損失,屬巨額者,行為人處2年至10年徒刑,如屬實體,罰款100日至800日罰金,且不影響其它刑罰;招攬他人加入層壓式傳銷者,處最高6個月徒刑或最高60日罰金。
另外,法案最初文本并沒有根據行為人的故意或過失,而規定不同的刑罰,經委員會和特區政府討論后,修訂文本將因過失而實施招攬行為的犯罪作出單獨規定,并規定了較輕的刑罰,這解決方法符合刑法的一般原則,將故意與過失犯罪予以不同的方式來處罰。法案規定如屬過失情況,行為人科最高60日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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