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2日電 據香港大公報報道,港府新任副局長持有外國國籍的風波被炒作逾一個星期,基本法委員會委員譚惠珠1日強調,副局長擁有外國居留權是合乎《基本法》,特區政府只是依法任命,所以不能夠以法律基礎要求他們放棄外國的國籍和居留權。
譚惠珠說,如果立法規定副局長不可持有外國居留權,不排除會引起司法復核。
民主黨主席何俊仁稱,副局長有機會署任問責局長職務,負責平衡社會利益及分配資源,因此特區政府批準持雙重國籍的人出任副局長是缺乏政治判斷及常識,他建議,特區政府應自行立法,規定副局級官員不可擁有外國居留權。
不過,譚惠珠質疑這個建議最終會招致司法復核,她說:“這班人已經與特區政府有約,又經過立法會討論,亦經過立法會撥款,可以設立這些職位,在這情況下,要這批人用追溯的方法來放棄國籍,或引起其它麻煩,我不排除他們本身可以訴諸法庭。”
另外,譚惠珠表示,在起草《基本法》時曾經考慮,規定部分副局級官員不可擁有外國居留權,但后來認為要讓特區政府靈活處理官員任命,因而不設限制。基本法研究中心主席胡漢清亦認同,副局長擁有外國居留權是合乎《基本法》,特區政府只是依法任命。但他認為,香港回歸超過十年,可以檢討有關的規定。
胡漢清表示,在起草《基本法》時有考慮過各級官員的副手問題,清楚列明去到哪一個職級屬于主要官員,而由于主要官員在法律上一定要由中央任命,并非特區政府的自治范圍之內,這涉及中央和特區政府的權力界線問題,主要官員的界線定于副司長的職級,所以如果將界線劃低,即變相要考慮將特區政府的自治范圍拉低。
民建聯的譚耀宗表示,《基本法》并無限制副局長的國籍安排,既然特區政府已作出委任,就應該讓副局長自行選擇是否放棄外國國籍。至于權力大小的問題,譚耀宗認為,其它特區政府官員例如常任秘書長、署長的權力亦很大,所以不同人有不同的定義,不過隨著社會發展,市民的期望有所不同,日后對副局長的要求可進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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