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10日電 據澳門日報報道,澳門立法會將于周四舉行全體會議,細則性審議及表決《打擊販賣人口犯罪》法案。據特區政府新提出的修訂文本,觸犯販賣人口罪可處3至12年徒刑;倘受害人為未成年人,最高監禁15年;倘受害人未滿14歲,或犯罪者以販賣人口作為生活方式或意圖營利,則最高監禁20年。
負責分析該法案的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建議行政部門擴大“阻嚇販賣人口措施關注委員會”的職權,使之成為一個綜合販賣人口情報、預防犯罪的執行機關。
據特區政府的修訂文本,法案建議在《刑法典》增列第153A條,規范販賣人口、以跨境收養為名販賣人口、知情不報、留置受害人證件等罪項。法案建議,倘上述販賣人口罪的受害人是未成年人,則不論犯罪者采取任何手段,都處5年至15年徒刑。
考慮到社會主流道德尺度對未滿14歲的未成年人特別敏感,且凡18歲以下的受害者皆統一處理可能涉及刑事法制的改動,因此,委員會接納特區政府的解釋,把受害人未滿14歲,及14至18歲分為兩個年齡層作出區分,如受害人未滿14歲,又或有關行為是行為人作為生活方式意圖營利而作出,則上述兩種刑幅的最低及最高限度均加重1/3。
鑒于跨境販賣人口行為常以跨境收養掩飾,新修訂文本在完善了法案最初行文后建議:“藉收取或給付款項或其它回報,而將未成年人轉讓、讓與他人,或取得未成年人,又或取得或給予有關收養未成年人的同意者,處1年至5年徒刑!敝椴粓笄依^續剝削受害人者,以及留置、隱藏、損壞或毀滅受害人的身份證明文件或旅游證件者,均處以1年至5年徒刑。
特區政府將采取一切措施,保護及援助販賣人口犯罪的受害人,維護他們的法定權利。為此,特區政府將設立一個保密且免費的保護受害人計劃,旨在確保受害人有一個獲暫時收容的適當地方,保障其人身安全,以及獲得必需及適當的心理、醫療、社會、經濟及法律援助。
第一常設委員會也注意到,特區政府于2007年成立了“阻嚇販賣人口措施關注委員會”,性質為一咨詢組織。建議有關單位把該委員會發展成為一個具執行職能的機構,從而可以使預防、調查、及追訴販賣人口的犯罪活動的相關資料得以集中,亦構建在打擊販賣人口罪行方面的特區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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