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首選舉修訂法條文欠清晰 擬繼續(xù)探討改善
2008年06月11日 16:56 來源:中國新聞網 發(fā)表評論
中新網6月11日電 據(jù)新華澳報報道,澳門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10日分析《行政長官選舉法》修訂法案,委員會認為法案在多方面存在探討空間,將會與特區(qū)政府進一步探討,以使法案的條文更清晰。
委員會主席馮志強說,特區(qū)政府希望通過修法使法律條文更加清晰,更符合澳門的實際情況,使選舉更加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這是一個良好的愿望。但經過委員會的討論,發(fā)現(xiàn)法案多個條文存在改善空間。
委員會主要是探討法案的行文、選舉程序、刑罰修訂,以及違法行為的規(guī)定。馮志強指出,委員會認為,不少條文欠缺可行性和操作性。比如110條對犯罪未遂處以犯罪既遂的刑罰,違反了刑法典的規(guī)定;117條對提供利益的規(guī)定也不夠明確;108條成為“污點證人”后可免處罰的規(guī)定也值得商榷。
委員會認為,《行政長官選舉法》是唯一不能通過行政法規(guī)在操作上作說明的法律,必須條文清晰、明確,不可以存在模糊的誤區(qū)。委員會會審慎討論,將文件整理好后與特區(qū)政府深入討論。
馮志強強調,三項選舉法修訂須共通和相互配合,刑罰和犯罪行為的訂定不能存在太大的差距。負責三項選舉法細則性討論的兩個委員會會保持溝通。
【編輯:劉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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