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厚鏵再釋23條立法:預備行為定罪須講求證據
2008年10月28日 11:02 來源:中國新聞網 發表評論
中新網10月28日電 據澳門日報報道,對于《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咨詢文件所指的預備行為,澳門行政長官何厚鏵表示,預備行為是行為人決定犯罪至成功實行犯罪之間的階段,要有證據證明行為人經過連串的部署才會入罪,不會因為“思想”入罪。
澳門現行《刑法典》以至過去適用于澳門的《葡萄牙刑法典》都有預備行為的相關規定,即是現行法律、學術和司法上,都對預備行為作出清晰定義。
有聲音關心草案如何界定犯罪的預備行為,何厚鏵表示,要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有系列部署準備犯罪,雖然最后未成功,但仍會入罪。他表示,“不會因為心里想、說夢話、或者講笑話想偷國家機密就犯法,不會思想入罪。”
澳門法律改革辦公室主任朱琳琳表示,任何犯罪的過程,一般分為決議、準備和實行行為,如行為人的行為符合《刑法典》規定的構成犯罪的要件,才會被算作實行犯罪行為。在主觀意愿決定犯罪之后、實行犯罪階段之前,是預備行為。因此,不論在現行法律、學術還是司法上,對預備行為都有清晰的定義和概念,是犯罪過程的某一階段。
現行《刑法典》規定,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不會處罰預備行為實施者,所以《維護國家安全法》作為單項立法,必須有明文規定。在參考《刑法典》相關規定后,建議預備行為的刑幅為最高3年。
【編輯:劉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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