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17日電 香港《文匯報》7月17日發表何亮亮撰寫的文章說,國際刑事法院不可能逮捕蘇丹總統,更無法審判他,但是這個荒唐決定,使人懷疑這個法院究竟能否真正主持正義?對于利用國際法干預內政甚至服務于政治目的的動向,中國有必要召集國際法專家和相關官員,專案研究,制訂預案,防止在奧運會之前,達爾富爾問題再次成為抹黑中國的毒箭。
文章摘錄如下:
設在荷蘭海牙的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14日以戰爭罪向蘇丹總統奧馬爾·哈桑·艾哈邁德·巴希爾提出正式指控,請求法庭簽發逮捕令。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路易斯莫雷諾·奧坎波當天向國際刑事法院一個預審分庭提交相關“證據”,指控巴希爾在達爾富爾地區犯下3項種族滅絕罪、5項反人類罪和2項戰爭罪,要求法庭向巴希爾發出逮捕令。
這是2002年國際刑事法院成立以來尋求逮捕的最高檔別人物,也是國際刑事法院首次對一名現任國家首腦采取行動。這不是一個單純的跨國司法與執法的問題,而是一個涉及到國際刑事法院是否有權審判一個主權國家的國家元首、涉及到非洲最大國家、涉及到中國的政治問題。
國際刑事法院是根據聯合國1998年外交全權代表會議通過的《國際刑事法院規約》(又稱《羅馬規約》)的規定,于2002年7月1日正式成立的。截至2006年11月1日,全球已經有134個國家簽署了《規約》,并有104個國家批準了《規約》,其中非洲國家29個,美洲國家23個,歐洲國家37個,但在亞洲僅有9個國家批準了《規約》。中國、美國、以色列等國沒有簽署《羅馬規約》。
國際刑事法院審理國家、檢舉人和聯合國安理會委托它審理的案件,法院有權審判種族滅絕罪、戰爭罪、反人類罪和侵略罪,但是只追究個人的刑事責任,而且是在各個國家所屬的法院不能自主審理的情況下才可介入。檢察官將根據國際刑事法院預審法庭的同意,應某個國家或聯合國安理會的請求對罪犯提出起訴。
現在的問題是,蘇丹沒有簽署《羅馬規約》,不接受國際刑事法院的審判;也沒有一個國家向國際刑事法院提出這一要求,聯合國安理會更沒有提出要求。國際刑事法院要求逮捕和審判蘇丹總統的法源究竟是什么?這在國際法的理論和實踐都是一個重大問題。
更重要的是,國際刑事法院如何才能逮捕蘇丹總統?由當前在蘇丹達爾富爾執行任務的聯合國維和部隊來執行嗎?
國際刑事法院雖然是由聯合國決定設立的,但它是獨立的,因此出現了現在這樣荒唐的局面,聯合國秘書長獲悉國際刑事法院要審判蘇丹總統之后,表示了嚴重關切,因為蘇丹政府斷然拒絕該法院的要求,而這一審判的決定,無論其在實踐中是如何不可行,卻首先危及現在達爾富爾的聯合國維和部隊,更危及達爾富爾問題的和平解決,這也是阿拉伯聯盟與伊斯蘭世界強烈關注這一事態的原因。
國際刑事法院的出現,以及它宣稱有權指控任何國家的公民,是20世紀90年代以來西方主導的國際法理論與實踐發展的結果,即“人權高于主權”。國際刑事法院的18名法官當中,西歐占了三分之一,其他的法官也大都是接受西方法律(包括普通法與大陸法系)教育的。更重要的是,這些法官不是生活在真空中,在一個遠非理想的世界,他們卻以為自己能夠充當世界法官,于是出現了當前這個荒唐決定。
與這個荒唐決定很“巧合”地出現的,是英國廣播公司制作的報道“中國違反禁運令向蘇丹出口軍備”,西方媒體廣泛轉發了這一報道。于是,“國際刑事法院審判以種族滅絕罪起訴蘇丹總統”、“中國支持蘇丹”這兩件事就被組合起來,在奧運會前夕被西方媒體廣泛傳播,其意圖何在,不言而喻!
可以斷定國際刑事法院不可能逮捕蘇丹總統,更無法審判他,但是這個荒唐的決定,使人懷疑這個法院究竟能否真正主持正義?這個法院對于美國總統無理發動伊拉克戰爭,怎么就不指控他犯了戰爭罪和侵略罪呢?
對于利用國際法干預內政甚至服務于政治目的的動向,中國有必要召集國際法專家和相關官員,專案研究,制訂預案,防止在奧運會之前,達爾富爾問題再次成為抹黑中國的毒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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