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刊用中國《中華文摘》稿件務經(jīng)書面授權)
文/朱文軼
許曉剛2000年11月16日完成他訪問美國的職務之行后途經(jīng)香港,沒有直接轉機回南昌,他還有很多瑣碎的私事要辦。他的兩個朋友——熊新興和劉權祖,托他從香港捎兩塊百達翡麗牌手表。許曉剛去美國前把這事兒交給另一個朋友李曉東辦了。這個江西宏基路橋公司老板正官司纏身,他因為虛假出資“吉安路橋”被調(diào)查。許曉剛就是此案的負責人。
李曉東把兩只表交給許曉剛時,兩人心照不宣。李墊付了15萬元港幣。不久劉、熊二人把16萬元買表錢打給許曉剛,許只拿出一半還給了李。李曉東覺得這并不過分,他還另外給了許10萬元港幣、一只肖邦牌手表和一臺東芝牌手提電腦。和在“吉安路橋”案里許的關照相比,這些錢不值一提。許后來把手表給了他在夜總會上班的情人;電腦給了在北京上學的兒子。
李曉東和熊新興,只是在江西跟許曉剛稱兄道弟的眾多生意人里的兩個。許曉剛愿意為“朋友”盡些舉手之勞,甚至做些看上去和他職位不相稱的事。重要的是,他從來不拒絕這些江湖朋友的要求。他在江西得到了“口碑”:比起其他身居高位的警界官員,許曉剛為人爽快、好打交道。人們愿意“投奔”他而來。
2007年4月,在浙江衢州中級人民法院被提起公訴的許曉剛,數(shù)罪并罰,被判無期徒刑。長達10頁的“衢中刑初字第7號”判決書展示了許曉剛職務行為以外的另一面:投機的商人、黑社會老大、歌廳老板、夜總會小姐、女歌手,都出現(xiàn)在這個原公安廳副廳長的錯綜復雜的社會關系圖譜上。
仕途
許曉剛的仕途一直被奇跡包圍。他早年當過兵,他的家庭普通,沒有給他就業(yè)和晉職幫上什么忙。許曉剛退伍后的第一份工作是江西氨廠貨車站的列車調(diào)度員,但很明顯,他不是個甘于調(diào)度那些煤車的人。3個月后,氨廠當年唯一一個工農(nóng)兵大學生指標,許曉剛抓住了。一名仍在氨廠貨車站上班的列車司爐工說,多年后他再次注意到自己的這位工友,已經(jīng)是在電視和報紙上。
許曉剛以江西大學中文系畢業(yè)生的身份進入南昌市委宣傳部,并很快被時任市公安局局長的于萬海看中,成為于的秘書。這個“個子不高、長相文弱”的文職人員開始了他在南昌警界的生涯。
“年輕”是許曉剛在這個系統(tǒng)里給許多人的印象。“精力充沛,會來事兒,能夠協(xié)調(diào)、處理公安系統(tǒng)內(nèi)外各種復雜關系。”南昌一名公安分局局長解釋許以文職身份進入警界不久就屢獲提升的原因時說。當然,許曉剛的行事風格也深得他當時的上司于萬海賞識。
退休在家的于萬海并不愿意對這位獲刑的前部下有過多評論,他認為,許的問題都是在公安廳副廳長的位置上暴露出來的。
但顯然,在1993年以前仍沒有顯著政績的許曉剛一再升遷有賴于于萬海的著力栽培。上世紀80到90年代,他在東湖分局副局長、西湖分局局長等幾乎是南昌公安系統(tǒng)最重要的職位上干過。那名接受采訪的分局局長認為,“這些,在他幾年后由處到副廳的關鍵性躍升上是相當有說服力的經(jīng)歷”。
1993年出任南昌市公安局副局長不久,許曉剛順利的仕途遇到了一個問題。這一年老局長于萬海到了退休年齡,新任局長曾新民(1999年因受賄11萬元和徇私舞弊罪被判13年)從進賢縣縣委書記的位置上調(diào)過來,在安義縣任過縣委常委、武裝部政委,到南昌,除了公安局局長,還兼任市委常委、市委副書記、市政法委書記。這位從“塊”系統(tǒng)調(diào)到“條”系統(tǒng)上的新上司和許曉剛之間互相都一無所知。重新得到新領導的認可,許曉剛可能需要更長的時間,或者,他可以為自己挑選一位新上司。許曉剛選擇了后者。
于萬海任上的幾名市局副局長都先后調(diào)離崗位,許曉剛也主動向曾新民提出“去省廳試一試”的想法。全部使用自己了解的官員做副手,是剛上任的曾新民樂于看到的局面。而在這些副局長的工作調(diào)動上,曾新民只幫了許曉剛的忙。
1993年,許曉剛調(diào)入江西省公安廳刑偵處。他面對的是全新的部門和一個新上司——丁鑫發(fā)。
投資
認識許曉剛之前,張龍龍算是個生意上的失敗者。這位江西博來集團老板90年代初期涉足南昌房地產(chǎn)業(yè)并沒有好的收成,1996年他的金鑫閣歌舞廳開業(yè),又受到南昌夜店市場幾個老牌歌廳的沖擊,經(jīng)營狀況也不樂觀。結交許曉剛似乎是張龍龍全部事業(yè)的一個“轉機”。
“按理說,許曉剛和張龍龍也只是在一個普通朋友的介紹下吃過一頓飯,之前素昧平生。許曉剛卻很給這個面子。”一名南昌娛樂業(yè)內(nèi)人士說,許聽說張龍龍的歌舞廳剛開業(yè),以南昌公安局副局長的身份專門前去幫撐了門面。在公訴方的起訴書上,原東湖公安分局治安科科長張萍萍證實,金鑫閣歌舞廳開張不久,張萍萍帶隊檢查,許曉剛聽說專程過來打招呼,要張等今后予以關照。治安科副科長徐謙則證明,“張科長交待大家今后少去金鑫閣,即使去也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等”。“金鑫閣”,和“2001歌城”成了南昌為數(shù)不多的幾個有公安檢查“豁免權”的夜總會。
這一年許曉剛的事業(yè)也在一個轉機上。“曾在公安廳主政近10年的丁鑫發(fā)(2006年因受賄和挪用公款共計517萬元被判17年),是江西省各廳局長中連任時間最長的。丁出事后,江西省政法系統(tǒng)有10多名廳級、處級干部被先后免職,他們都是丁任內(nèi)提拔的官員。”一名南昌官員說,江西武警出身的丁鑫發(fā)是政法系統(tǒng)的強硬派,他在人事管理上的風格突出,任人不避親不避嫌。他的妻子章某是在江西省公安廳交警總隊副總隊長位置上退休的。
在公安廳刑偵處處長一職上剛剛兩年的許曉剛,要進入丁鑫發(fā)的人事視線,獲得信任,并不容易。仍沒有足夠材料來支持許曉剛和丁鑫發(fā)交往的開始,但結果很清楚。只用了3年時間,許曉剛就從“局外人”得到了他仕途中最關鍵性的一次躍升。1996年底,43歲的許曉剛成為江西省公安廳最年輕的副廳長。
許曉剛剛當上副廳長的這個春節(jié),張龍龍給他拜年,包了8萬元的紅包給許作為榮升的賀禮。判決書上還認定,這一年“六七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許曉剛在家中收受張龍龍送的2萬美元”。知情人稱,張龍龍的這兩筆錢送得非常及時,1997年是剛升遷的許曉剛經(jīng)濟上最窘困的時候。
這之后,許和張的關系變得更密切。1997年,張龍龍的朋友裘德鋒因犯故意傷害罪在南昌市西湖區(qū)法院審理期間,為給裘德鋒辦理監(jiān)外執(zhí)行,張龍龍找許曉剛幫忙,許隨后向時任西湖區(qū)法院院長的傅聯(lián)任打了招呼,裘德鋒被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一年。
接受采訪的一位分局局長回憶,“2001年,張龍龍的手下向別人追討高利貸未果動手打人出了人命。分局追查到張,他就跑到香港去了,說是‘正和許廳在一起購物’”。
許曉剛給張龍龍更大的回報還是生意上的。2001年,全國娛樂場所安全事故不斷,在南昌大規(guī)模禁開迪廳之前,許曉剛就告訴張龍龍這個政策方向了。張的“金鑫閣”這一年由夜總會轉型做餐飲,生意興盛,一街之隔的公安廳成為他的大主顧之一。這一年年底,張龍龍的博來集團不能按期歸還銀行貸款,銀行準備將張移送專案組,張再次求助許曉剛,許曉剛二話沒說給商業(yè)銀行行長徐榮生打了個電話,要求對張龍龍在還款期限上給予關照。2002年春節(jié),張龍龍到許曉剛家拜年,又給了20萬元作答謝。
江湖
“他很職業(yè)化。”許曉剛的辯護律師在和許多次接觸后認為,許在他的印象里是那種在職業(yè)上“能干到頂尖”的警察。他說,警察在本質(zhì)上是一個群體性工作,特別需要人和人的協(xié)同。“江湖氣在某些地方對這個職業(yè)是有益的”,“但它往往容易越界”。
許曉剛喜歡和人稱兄道弟。他從不將人拒之門外,甚至對一些到江西報道負面新聞找到他的記者,他也熱情相待。他喜歡在各種場合和他的“朋友們”一連幾小時坐在一起,而只有他一個人說話。他在這種聚會中放松自己。
一名在西藏工作的人士回憶起幾年前和許的一次類似的飯局,“當時在拉薩舉行一個全國公安刑偵系統(tǒng)的援藏會議。我在布達拉宮廣場的‘蒙古烤全羊’請江西一行吃飯”。許曉剛是晚到的人,但他很容易就主導了飯局的談話。“他們到拉薩前先去的峨眉山。許曉剛來了后,就從四川的風俗談起,甚至解釋了一番‘少不入川,老不離川’的典故。酒桌上,他的部下都非常恭敬地聽著。我記得他還對幾位刑警出身的部下說,公安廳明年要安排基層的刑警去新馬泰旅游,要他們到時候爭取去。”許曉剛喜歡由他主導的“江湖”。
2000年南昌發(fā)生“11•11”銀行劫案時,許曉剛擔任指揮員,當涉案人員在南昌出現(xiàn)時,他要求3000名警員實施零點行動,在沒有任何傷亡的情況下,將嫌疑人全部抓獲。2003年7月,許曉剛在省政府非常設機構中兼任江西省處置劫機事件領導小組副組長。他在社會層面也同樣知名。他的名聲可以追溯到1999年江西省副省長胡長清受賄一案。許曉剛是這個專案組的負責人,這是他擔任省廳副廳長3年以來在權力舞臺上的一次重要亮相,也使他的聲名在江西警界開始崛起。
胡長清案清查得很徹底。許曉剛開始注意在這些重要的權力場合有意識經(jīng)營自己的社會關系網(wǎng),“擴充他自己的江湖”。一名被采訪者稱,許曉剛意識到應該不失時機利用一些施恩于人的機會。向胡長清行賄的李建平當時被判處緩刑,李建平為此在2002年和2004年先后將10萬元港幣和25萬元人民幣匯入許曉剛的一名情人的賬戶,以資助她參加兩屆的青年歌手大獎賽。2004年,許曉剛讓李建平替他購買“陸風”越野車的車款3.5萬元,許曉剛在北京出差期間在凱萊大酒店門口收到了這筆錢。
熊新興,這個后來成為許曉剛“江湖”主要成員的生意人,是許在胡長清專案中的另一個重要發(fā)現(xiàn)。
2000年3月,先后25次行賄胡長清310萬元的江西奧特集團公司董事長周雪華從被臨時羈押的江西省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招待所五號樓脫逃,剛從胡長清專案組出來的許曉剛接著負責查辦該案。知情人說,在周入獄期間,周的妻子四處找人幫忙解救丈夫,這時一個騙子找上門說,他可以設法把周雪華保出來,要周妻支付100萬元的酬勞。“周妻四處籌錢,幾乎沒有人肯幫忙,只有和周有過生意往來的江西省撫州聯(lián)達經(jīng)濟貿(mào)易有限公司老板熊新興一口答應,借了20萬元給周妻付了首款”。
周雪華脫逃后,熊新興因為這筆借款被公安機關傳訊,和許曉剛相識。知情人說,“許曉剛向許多人打聽了熊新興各方面的情況。他后來曾對別人講過,‘(熊)這個人,講義氣,能交’”。
熊新興在許曉剛廣泛交結的社會網(wǎng)絡中是最密切的關系之一,許曉剛將自己在公安系統(tǒng)內(nèi)的資源介紹給熊新興。許曉剛幾次到撫州,都介紹熊與撫州市公安局幾任局長、撫州市基層公安局領導及撫州市主要黨政領導認識。
判決書顯示,2002年至2004年,有人多次向公安等有關部門舉報熊新興涉嫌違法犯罪問題,被告人許曉剛接到舉報信后,將舉報信的內(nèi)容透露給熊新興,熊新興由此做好了應對調(diào)查的準備。2002年7月,撫州市公安局根據(jù)江西省委、省公安廳領導的指示,成立了以分管刑偵的副局長尹光(因受賄罪,已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零6個月)為組長的調(diào)查組,而尹證言,許曉剛在之前就當面對他說,會有一封舉報熊新興的信轉到撫州去查,并指示“該查的要查清,該消除影響的也要消除影響”,“(我)當時就明白許曉剛想關照熊新興的意思”。
2004年9月23日下午,江西省紀委通過江西省公安廳要對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故意傷害罪等多項罪名的熊新興采取強制措施。省紀委“8•28”專案組和公安廳“8•25”專案組開會,研究抓捕熊新興的方案,會上商定由公安廳依法對熊新興進行刑事拘留,原江西省公安廳經(jīng)偵總隊副總隊長何斯望向分管領導許曉剛電話匯報此事。許曉剛把這個消息告訴“2001歌城”老板章新明,讓后者再告訴他的情婦、曾在歌城上班的一名“DJ公主”李某,由李某轉告熊新興。熊新興得知消息后外逃,致使當天的抓捕失利,未能成功。直至2005年2月28日,熊新興才被執(zhí)行刑事拘留。
女人
許曉剛最后被查證的受賄金額中,熊新興的行賄占了最大的比例。而從判決書看,這筆錢中的大部分都沒有在許曉剛身上多做停留,很快被花在了他的幾個情婦身上。
許曉剛的愛好,幾乎是江西生意圈里人所共知的:打獵和女人。“他工作的時候不容別人打擾,有時會向下屬發(fā)脾氣,因為他們打斷了他的一些思考。但花在打獵和女人上的時間和金錢,他從來不會覺得多。”女人是許曉剛“江湖”的一部分。他把那些充滿風險的賄金毫不吝嗇地花在她們身上。
這名知情人說,許曉剛從來不避諱他的情人在自己的朋友場合露面。他替在“2001歌城”認識的李某在太平洋百貨包下了幾個柜臺讓她經(jīng)營,這位后來“開著寶馬上班的售貨員”相當引人注目。據(jù)說,李某逢人就喜歡提“我老公許廳”,許曉剛對此并不生氣。
為了給李某買車,許曉剛向幾年前認識的贛州嘉道集團老板游道明索要了購車錢。2003年底,游道明把48萬元現(xiàn)金放在一個紙箱里讓他弟弟帶到南昌交給許曉剛,并囑咐是一箱很重要的“資料”。許曉剛收到后,把錢裝在一個布袋里,交給李某,讓她買輛寶馬車。李某后來在檢方證詞中稱,她當天就去提了車,支付47萬余元車款后,還多了幾千塊。
更多的錢花在歌手鄧某的身上。從江西上饒師院畢業(yè)的鄧某,長相嬌美,2000年參加全國青年歌手大獎賽,獲銀獎,在北京發(fā)展不順,又回南昌,結識了許曉剛。
起訴書稱,2002年,鄧某與許曉剛、熊新興在“2001歌城”唱歌,當鄧某提出自己參加全國青年歌手大獎賽的歌曲制作費沒著落時,許曉剛當即叫熊新興出這筆錢。唱完歌,熊新興到車里取了5萬元人民幣。同年7月,因鄧某出MTV、個人專輯,熊新興又匯給她30萬元。鄧覺得資金還比較緊張,7月,許曉剛又讓游道明和李建平分別匯款30萬元人民幣和10萬元港幣到北京鄧某的賬上。
2002年下半年,鄧某告訴許曉剛要到深圳拍MTV,許曉剛馬上想到了胡長清案中的行賄人周華新,他跟周聯(lián)系要求周的公司接待鄧某,后來周華新認為公司接待不方便,拿出7萬元人民幣給了許曉剛。2003年底,鄧某直接向李建平提出資助要求,李建平征求了一下許的意見,許讓其幫助一下,2004年3月,李建平讓公司出納再次匯了25萬元給鄧某。
關于被告人許曉剛收受136萬元給情人鄧某的指控,法庭上控辯雙方就這一細節(jié)展開過爭論。辯方認為,熊新興等人在許曉剛的聯(lián)絡下,基于許曉剛的面子以贊助費方式直接支付給鄧某136萬元,鄧某將該款用于制作個人演唱專輯、拍攝MTV及參賽等活動,許曉剛并未從中直接、間接獲利。許曉剛只是利用職權為熊新興等人贊助鄧某居間介紹,僅系一種與職權有關的商業(yè)行為,并非利用職權向他人索賄。
而熊新興在供述中表示,其“主動與許曉剛搞好關系的目的有三:一是想在公安機關找個依靠和保護人;二是搞經(jīng)濟、辦企業(yè),需要與公安經(jīng)偵部門打交道,而許曉剛又是分管經(jīng)偵工作;三是許曉剛在南昌有地位、有影響,能為自己引見一些人,因此樂意滿足許曉剛的任何要求”。其曾向許送錢、物的具體情況以及給鄧某、李某的錢,均是沖著許曉剛給的。法庭認為,許曉剛所有社會關系中涉案人員和熊的講法都一致,只是因為許曉剛與這些女人關系不一般,給了她們就是給了許曉剛。而許曉剛調(diào)離公安機關后,李建平、李夢平等相關行賄人與鄧某間就原來給錢的事進行串供,偽造借條,編造已經(jīng)還款的事實,更充分說明了各行賄人給鄧某的136萬元錢并非贊助而系許曉剛索取的性質(zhì)。法庭沒有采信辯護意見。
(摘自《三聯(lián)生活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