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才1公里,卻收了6060元拖車費,連保險公司都說是天價!”昨天上午,北京廣源京達托運站代理人李先生在法庭上忿忿地說。因認為北京新通聯合汽車救援服務公司的拖車收費不合理,托運站將其告上法院,要求退還部分施救費用5860元。但令人意外的是,原告的訴訟被宣武區法院當庭駁回。
原告:未說明費用就擅自拖車
2006年12月22日上午,北京廣源京達托運站司機王某駕駛一輛中型廂式貨車在豐臺區京開高速卡口崗路段發生交通事故,車輛無法行駛。司機立即與保險公司聯系,要求拖車施救,但保險公司說救援車輛半小時后才能到達現場。當時,事故已造成兩三公里長的堵車,交警認為保險公司的拖車到達時間太晚,會影響交通,就聯系了新通公司來拖車。從主路拖到輔路,不足一公里,被告公司收取了6060元。事后,保險公司并不認可這筆拖車費,只同意理賠200元。托運站于是將新通公司告上法庭。
庭審中,托運站的代理人李先生堅持認為,被告施救車到現場后并沒有說明費用,就擅自將車輛拖走,他們無奈之下才交的錢。“我接到司機電話趕到現場后,看見拖車已經抬起了車的前輪,還說如果不交錢就把車拖到停車場,一天交50元。我們的車上裝著貨物,客戶還急著要貨呢。我們只好給錢。”不過,對于被脅迫一說,托運站沒能拿出證據。
被告:收費是經過雙方確認的
新通公司負責業務的劉先生表示,收費是經過雙方確認的。對方司機同意救援和收費標準,所以才送錢過來。“當時車輛已經不能開了。如果司機沒有打開車門,我們拖不走車輛。沒有他們配合不能拖車。”
“我的車才0.85噸,你們為什么派輛大車?如果用小車拖的話,收費是在1500元到2000元之間。”面對李先生的質疑,劉先生解釋說,如果說車型有問題,對方當時就應該提出。而且,對方車輛自重加上貨物共有4噸,他們派出6噸左右的拖車是合理的。“我們是專業救援,車型的選擇不能由原告確定。”
法院:原告未能提供相關證據
昨天,法院當庭對此案進行宣判。法院認為,新通公司把事故車拖到指定地點以及李某支付拖車費的行為是雙方對服務合同的履行。原告提出的價格過高、脅迫等理由在庭審中未能提供相關證據,因此不予采信。
法院指出,依照我國價格法的規定,車輛救援不執行國家定價,沒有固定標準,完全由市場杠桿調節,因此,法院對新通公司的收費高低與否,不予置評。
有關人士:拖車收費無標準
被告公司的劉先生說,目前,北京的汽車救援公司對小車實施拖車的費用都差不多,但只有他們公司有最大型的拖車,而大型拖車的購置費、保養費、油錢、管理成本、拖叉系統修理等成本相當高,而且每月只能出車救援不到10次,收費6000元并不高。
有關人士告訴記者,目前車主和救援公司因拖車費用而發生糾紛的情況并不鮮見。如果車子不是壞在交通要道上,車主還可以自行選擇救援公司,對收費標準討價還價。但若是在執勤交警的安排下接受了拖車服務,司機就會感覺被剝奪了知情權和選擇權。而物價部門又沒有制定相關收費標準,司機就只有為天價拖車費買單了。(顏斐)
圖片報道 | 更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