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月十九日,成都恩威集團總裁薛永江發布消息稱:香港藝員張柏芝繼續代言潔爾陰洗液。目前,由其代言的廣告在香港已完成拍攝,正在進行后期制作,不久將進行新版廣告的推廣和傳播。圖為張柏芝在香港拍攝實景。中新社發 程蒽供稿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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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2日晚21點19分,一身黑衣打扮的香港影視明星張柏芝出現在湖南衛視的電視熒幕上。21點43分,張柏芝再次出現。
這是張柏芝為四川恩威制藥集團(以下簡稱恩威制藥)的潔爾陰洗液產品代言的最新版電視廣告,春節期間曾在中央電視臺、各地方電視臺熱播。但截至目前,這則在黃金時段大肆鋪開的廣告被紛紛叫停。截至目前為止,重慶、四川、福建、浙江、天津、安徽等省衛視已經陸續停播,但其他衛視及若干省級頻道、星空衛視卻仍在播出。
有媒體猜測,深受“艷照門”影響的張柏芝公眾形象已經一落千丈,導致各電視臺開始“封殺”張柏芝。是否僅僅因此而停播其代言的廣告?顯然并沒有如此簡單。
在“3·15”消費者權益日前夕,有消費者向本報(《法制日報》)投訴稱,張柏芝版潔爾陰廣告涉嫌多方面的違法違規問題。為此,記者向有關部門進行了求證。
有沒有經過審批
為了求證張柏芝版潔爾陰廣告是否違規,記者趕到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藥監局)了解情況。
在國家藥監局藥品市場監督司信息廣告監督處,一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藥品廣告要經過企業所屬地省藥監部門的審批,才可以在所屬地電視臺播出。除此之外,需要在哪家電視臺播出,還要經過當地藥監部門的批準。這些審批廣告文號都要在國家藥監局備案。”
但是在國家藥監局的官方網站上,記者并沒有查詢到張柏芝最新版潔爾陰廣告的廣告文號。
帶著這個疑問,記者求證這位信息廣告監督處的工作人員,得到答復:“處長開會外出,我不清楚此事!彪S后記者向國家藥監局發送了采訪函,希望信息廣告監督處給予答復,但截至記者發稿時,仍然沒有得到回復。
在恩威制藥的官方網站上,記者查詢到:潔爾陰洗液得到國家衛生部認可,先后在1993年被批準為中藥第三類新藥[(93)Z-32號],1997年被批準為中藥保護品種[(97)衛藥中保字085號],1998年被批準為中藥第五類新藥[(98)Z-108號],同年被上海市納入公費醫療、勞保醫療報銷范圍,1999年又被四川省評為名牌產品。2002年被國家藥監局轉為國藥準字Z10930008號藥品。
由此可見,“國藥準字”潔爾陰洗液是藥品,按照我國《藥品廣告審查辦法》的規定,凡利用各種媒介或者形式發布的廣告含有藥品名稱、藥品適應癥(功能主治)或者與藥品有關的其他內容的,為藥品廣告,應當經過藥監部門審查和批準。
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四川藥監局)負責廣告監督的謝處長向記者指出,張柏芝版潔爾陰廣告“并沒有經過審批”。
但一個未經過審批的藥品廣告為何可以在各地電視臺長時間播出?
謝處長隨即解釋到,根據《藥品廣告審查辦法》第二條的規定,非處方藥僅宣傳藥品名稱(含藥品通用名稱和藥品商品名稱)的,無需審查。“潔爾陰屬于非處方藥,在廣告中只提到了名稱,沒提到功效,所以不用經過我們審批!
有沒有標明需標明的事項
我國《藥品廣告審查發布標準》第七條明確規定,“藥品廣告中必須標明藥品的通用名稱、忠告語、藥品廣告批準文號、藥品生產批準文號”;“藥品廣告必須標明藥品生產企業或者藥品經營企業名稱,不得單獨出現‘咨詢熱線’、‘咨詢電話’等內容”;“非處方藥廣告必須同時標明非處方藥專用標識(OTC)”。
第八條規定,“非處方藥廣告的忠告語是:‘請按藥品說明書或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
第十七條規定,“按照本標準第七條規定必須在藥品廣告中出現的內容,其字體和顏色必須清晰可見、易于辨認。上述內容在電視、電影、互聯網、顯示屏等媒體發布時,出現時間不得少于5秒”。
在幾十秒的廣告中,張柏芝提到:“你的健康需要更專業的呵護。同樣是洗液,消字號不是藥,沒有治療功效,國藥準字才安全有效。買洗液,藥認準,恩威潔爾陰。”但是畫面中并沒有出現藥品通用名、忠告語、藥品廣告批準文號等需要標明的文字。
對于這一點,謝處長同樣以“只提名稱,不提功效的藥品廣告可以不用這樣”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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