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3日通過了關于伊朗核問題的第1803號決議,決定進一步加大對伊朗核計劃及其相關領域的制裁。此前安理會已通過的有關制裁伊朗的決議有:
第1737號決議
2006年1月,伊朗宣布恢復中止2年多的鈾濃縮活動后,在國際上引起強烈反響。7月31日, 安理會通過第1696號決議,要求伊朗在8月31日之前暫停所有與鈾濃縮相關的活動,否則將可能面臨國際制裁。但伊朗對安理會決議表示“無法接受”。 隨后,美、英等國積極主張安理會通過對伊朗制裁的決議。
同年12月23日,安理會通過第1737號決議,決定對伊朗實施核計劃和彈道導彈項目進行制裁。
第1737號決議要求伊朗立即停止所有與鈾濃縮、重水反應堆有關的活動。決議還要求世界各國應對進出伊朗的與鈾濃縮、重水反應堆和彈道導彈相關的物資、技術和設備實行禁運;凍結與伊朗核計劃和彈道導彈項目有關的人員和公司的資產,防止向伊朗提供相關的技術和資金支持,在有關人員出入境時進行嚴密監督并向安理會下屬的制裁委員會進行報告。同時,決議要求國際原子能機構總干事在60天內就伊朗執行決議的情況向安理會提交一份報告。
第1747號決議
2007年2月22日,國際原子能機構向安理會提交報告,認定伊朗未在規定的60天期限內停止鈾濃縮活動,美、英等國隨即提出包含更嚴厲制裁內容的伊核問題新決議草案。3月24日,安理會通過第1747號決議,該決議在第1737號決議的基礎上,加大了對伊朗核問題相關領域的制裁。
第1747號決議敦促伊朗立即執行第1737號決議;禁止伊朗出口武器,并呼吁國際社會對伊朗進口重武器保持警惕和克制;繼續對涉及伊朗核計劃和彈道導彈項目的個人及實體實施資產凍結,并擴大了制裁對象的范圍;呼吁各國與國際金融機構不再承諾向伊朗政府提供贈款、財政援助和優惠貸款。
決議提請國際原子能機構在60天內就伊朗執行相關決議情況提交報告,重申致力于通過政治和外交途徑解決問題,并確認在伊朗履行相關決議的前提下可終止有關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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