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東京4月26日電 日本最高法院將于27日對中國原“隨軍慰安婦”要求日本政府作出賠償的訴訟、以及被西松建設公司強擄并被迫從事強制勞動的勞工要求該公司作出賠償的訴訟相繼作出終審判決。
據日本共同社報道,兩起訴訟的最大爭論點均為“中國原告是否擁有個人賠償請求權”。在強制勞動訴訟案中,日本最高法院安排了改判(二審原告勝訴)時需要的上訴辯論,因此分析認為最高法院將根據《中日共同聲明》等裁定“請求權已被放棄”。該判決結果預計將對一系列戰后賠償訴訟以及美國要求日本“向慰安婦謝罪”問題造成巨大影響。
報道說,居住在中國山西省的原慰安婦郭喜翠(80歲)等人于1996年提起了賠償訴訟,東京地方法院的一審判決和東京高等法院的二審判決都認定她們曾遭受日軍的強征、監禁和強暴。
但是一審判決根據日本明治憲法的“國家無答責(國家行使公權時即使對個人造成傷害也無需負民事賠償責任)”法理,二審判決以“《日華和平條約》中包含放棄戰爭賠償請求權的《舊金山和平條約》條款,因此請求權已經失效”為由,分別駁回了原告的請求。對此,郭喜翠等人提出了上訴。
強制勞動賠償訴訟則由中國天津市的邵義誠(81歲)等人提起,因曾被日本西松建設公司強擄至廣島縣并被強制參與水電站建設工程,原告要求公司做出賠償。
廣島地方法院雖然認定西松建設公司違反了對勞工的安全保護義務,但以10年時效已過等為由駁回了原告的請求。廣島高等法院在二審中認為公司方主張的時效已過“違背正義”等而對原告請求予以支持,并要求西松建設公司向原告賠償2750萬日元(約合179萬元人民幣)。
報道說,日本最高法院對于西松建設公司的上訴,僅受理了“根據《中日共同聲明》,中國已經放棄了個人賠償請求權”這一主張。由于個人請求權問題成為爭論焦點,預計最高法院很有可能對東京高等法院“慰安婦”賠償訴訟二審判決作出一定更改,將判決理由從以《日華和平條約》為根據改為以《中日共同聲明》為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