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西問丨短評:誰把“良心”寫入《世界人權宣言》?
(東西問)短評:誰把“良心”寫入《世界人權宣言》?
中新社北京4月22日電 題:誰把“良心”寫入《世界人權宣言》?
中新社記者 安英昭
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以無反對票的形式通過《世界人權宣言》,開篇即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他們賦有理性和良心,并應以兄弟關系的精神相對待。”主張將“良心”(conscience)寫入《宣言》者,是今日誕辰130周年的中國代表張彭春。
1892年4月22日,張彭春生于天津,其胞兄為著名教育家張伯苓。張彭春一生頗為傳奇,早年以庚款學生身份負笈美國,后協助兄長籌辦南開大學,培養出話劇藝術家曹禺,提出創立“世界衛生組織”的建議案……其中最為人樂道的,還是以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副主席、中國代表的身份參與起草《宣言》。
哈佛大學法學教授、美國前駐梵蒂岡大使瑪麗·安·葛蘭頓在《美麗新世界:〈世界人權宣言〉誕生記》中寫道:張彭春不僅是《宣言》起草工作的關鍵參與者,還在促使這一文件被聯合國大會接受的團隊工作中發揮了重要作用。正如她的研究顯示,張彭春將仁愛、忠恕、包容等儒家傳統思想融入《宣言》,更使這部人類歷史上第一部國際性權利法案成為凝結東西方文明智慧的經典。
在討論《宣言》草案第一條款時,多數基督教國家代表主張載明“上帝的造物主地位”“人權由上帝賦予”。張彭春反復提醒,《宣言》應適用于世界各地并體現人類人權文化的多樣性,中國民眾占世界人口比例最大,他們的人權理念與傳統不同于基督教國家。若只體現西方人權文化,把西方的人權觀念強加于非西方國家,這本身就是不講人權。
張彭春還強調,僅寫入“理性”也是不夠的,還應加上中華傳統文化中的“仁”。他解釋道,“仁”的字面意思翻譯為英文是“人與人的互相體認”(two-man mindedness),亦可理解為英文語境下的“同情”(sympathy)或“同類意識”(consciousness of one’s fellow men)。后經反復討論,各國代表一致同意將最接近于“仁”的英文單詞conscience(良心)與reason(理性)并列,這才有了《宣言》著名的第一條款。
張彭春與各國代表反復辯論、互相理解的過程本身,就是對孔子“和而不同”思想的生動闡釋。正如聯合國人權司首任司長漢弗萊(John Humphrey)對張彭春的評價:“他是一個協調藝術大師,擁有一整套儒家的經典名言,他經常能夠提供規則以使得人權委員會能夠擺脫僵局。”
事實上,將“良心”等普遍性人權理念寫入《宣言》的,是張彭春背后傳承數千年的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讓西方人理解東方人權思想的,不是conscience一個單詞,而是16至19世紀中國和歐洲之間長達三百年的文明交往與互鑒。
一些西方學者,如雅克·馬里旦認為,人權的哲學基礎或理性基礎是自然法,人權如果不是根植于自然法,就不會有生命力。誠然,“人權”這一概念為近代西方啟蒙思想家首先提出,但人權思想在中國可謂古已有之,儒家講“仁愛”、墨家講“兼愛”、道家講“人性”皆是如此。
不同文明對人權的理解雖各有側重,但尊重和保障人權是人類共同的追求。17世紀,法國學者拉默特·勒瓦耶從利瑪竇的《中國札記》中讀到有關儒家思想后,將孔子比作蘇格拉底,認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箴言是中國道德的精髓。18世紀,自稱“孔廟大主持”的伏爾泰更直言,這是“不渝之法則”,堪與牛頓地心引力法則相媲美,應“銘刻在每個人心中”。同時代的狄德羅、孟德斯鳩等啟蒙思想家也常引用孔子名言,并稱頌其為“道德哲學”。
18世紀末,大革命爆發后,法國國民公會通過人類歷史上第一部正式的人權宣言《人權與公民權宣言》,“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寫入其中,成為公民的基本道德準則。
約翰·洛克在《政府論》中強調“人們既然都是平等和獨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財產”,同《禮記·中庸》“萬物并育而不相害”的深意并無二致。約翰·密爾在《論自由》中說“個人的行動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個人就不必向社會負責交代”,與《周易·乾卦》“乾道變化,各正性命”亦殊途同歸。
人權是歷史的、具體的,更是現實的。紀念張彭春,既是表達對其代表中國、貢獻世界的敬意,也如葛蘭頓所言“讓我們這個世界,從那偉大的一代人的智慧中有所受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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