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英烈獲刑 羅昌平案有何啟示
中新社北京5月6日電 題:侮辱英烈獲刑 羅昌平案有何啟示
中新社記者 張素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英烈名譽、榮譽絕不容詆毀。”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光權6日撰文評論羅昌平案。
5月5日,海南省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羅昌平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一案依法公開宣判。羅昌平被判有期徒刑七個月,并承擔在一些媒體公開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
羅昌平系“慣犯”
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劉志偉梳理案情發現,羅昌平是個“慣犯”,多年來在其個人微博賬號發表侮辱、嘲諷英雄烈士等違法帖文9篇,其個人賬號也被微博平臺處置約30次。
羅昌平卻不思悔改。2021年10月6日,他在電影《長津湖》熱映之際再次公然發表違法言論,侮辱犧牲的中國人民志愿軍“冰雕連”英烈。
法院認為,被告人羅昌平的行為已構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應依法懲處,并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
劉志偉解釋稱,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確立的罪名,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這種犯罪行為不僅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也嚴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因而被告人既要承擔刑事責任,也要承擔民事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官方此次披露,羅昌平具有自首情節,自愿認罪認罰,他已賠償公益損害賠償金8萬元人民幣用于抗美援朝烈士精神事跡紀念、宣傳等公益事業。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
羅昌平不僅曾是知名媒體人,還是一名網絡“大V”。經查明,其曾發表的9篇違法帖文閱讀量累計超過1700萬次,評論量近2萬條,轉發量逾3萬次。
周光權對此表示,作為網絡“大V”,在網絡上具有一定的話語權和影響力,其本人更應該承擔起自身的社會責任,謹言慎行,自覺自律,為其言論負責。
有評論認為,羅昌平被判刑,是對發表類似網絡不良言論行為的警示。
“言論自由不是絕對的自由,我們在享有言論自由的同時,不能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周光權指出,刑法、民法典和英雄烈士保護法均規定網絡言行有邊際,網絡空間從不是法外之地,網絡開放和自由也必須以遵守法律法規為前提。
需指出的是,在中國,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相繼出臺,為強化網絡執法明確了法律依據。
敢于拿起法律武器
羅昌平案并非孤例。有觀察家稱,從加多寶公司侮辱先烈邱少云案,到方志敏烈士名譽侵權案,再到“辣筆小球”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案,歷史虛無主義呈現出新的苗頭和動向。
不過,劉志偉注意到,在這些案件審理過程中,民意一邊倒地贊同嚴懲侮辱先烈行為,充分說明“公道自在人心”。
在羅昌平落入法網后,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曾發表評論,“面對歪曲否定英烈事跡、破壞英烈紀念設施、侮辱英烈肖像等行徑,我們決不能漠然視之,而是要挺身而出、敢于亮劍,不僅要嚴厲譴責,更要拿起法律武器予以打擊”。
今年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通報,2019年以來,全國檢察機關共批準逮捕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犯罪嫌疑人12人,共起訴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被告人15人。
周光權同時提醒,無論是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還是廣大網民,都應增強法治意識、自律意識和底線意識,共同營造好風清氣正的網絡環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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