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部:促進智能網聯汽車發展 維護測繪地理信息安全
中新網8月30日電 據自然資源部網站消息,自然資源部30日發布關于促進智能網聯汽車發展維護測繪地理信息安全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明確,目前已在提供智能網聯汽車售后和運營服務的企業,存在向境外傳輸相關空間坐標、影像、點云及其屬性信息等測繪地理信息數據行為或計劃的,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依法履行對外提供審批或地圖審核程序等,在此之前應停止數據境外傳輸行為。
通知指出,當前,智能網聯汽車(包括智能汽車、網約車、智能公交以及移動智能配送裝置等)新業態迅猛發展,為方便出行、減少污染、改善交通提供了有效的解決方案,具有廣闊的市場前景,同時其運行和服務高度依賴實時的高精度坐標、高清影像等數據支持。
為統籌發展與安全,在守牢安全底線的前提下,積極扶持智能網聯汽車新技術、新業態的發展,擴大內需、促進消費,通知就測繪地理信息數據采集和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適用與執行問題進行明確。
第一,智能網聯汽車安裝或集成了衛星導航定位接收模塊、慣性測量單元、攝像頭、激光雷達等傳感器后,在運行、服務和道路測試過程中對車輛及周邊道路設施空間坐標、影像、點云及其屬性信息等測繪地理信息數據進行采集、存儲、傳輸和處理的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規定的測繪活動,應當依照測繪法律法規政策進行規范和管理。
各類車載傳感器以及智能網聯汽車的制造、集成、銷售等,不屬于法定的測繪活動。
第二,對智能網聯汽車運行、服務和道路測試過程中產生的空間坐標、影像、點云及其屬性信息等測繪地理信息數據進行收集、存儲、傳輸和處理者,是測繪活動的行為主體,應遵守相關規定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從當前市場運行的情況看,數據的收集、存儲、傳輸和處理者大多為車企、服務商及部分智能駕駛軟件提供商,而僅獲得輔助駕駛等服務的智能網聯汽車駕乘人員,不屬于有關測繪活動的行為人。
第三,需要從事相關數據收集、存儲、傳輸和處理的車企、服務商及智能駕駛軟件提供商等,屬于內資企業的,應依法取得相應測繪資質,或委托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開展相應測繪活動;屬于外商投資企業的,應委托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開展相應測繪活動,由被委托的測繪資質單位承擔收集、存儲、傳輸和處理相關空間坐標、影像、點云及其屬性信息等業務及提供地理信息服務與支持。
第四,根據《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1年版)》的規定,地面移動測量、導航電子地圖編制等屬外資禁入領域。取得這些專業類別測繪資質的內資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五,目前已在提供智能網聯汽車售后和運營服務的企業,存在向境外傳輸相關空間坐標、影像、點云及其屬性信息等測繪地理信息數據行為或計劃的,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依法履行對外提供審批或地圖審核程序等,在此之前應停止數據境外傳輸行為。同時按照本通知第三條要求,盡快申辦導航電子地圖制作等測繪資質,或委托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開展。
第六,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積極創造條件,提升行政效率,為相關企業申辦測繪資質、使用基礎測繪成果、導航電子地圖送審以及政策咨詢等提供便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切實加強智能網聯汽車新業態發展中涉及測繪活動及測繪地理信息數據的監督管理,強化與有關部門的協同與信息通報,依法查處有關違法違規行為,在維護國家安全的前提下,促進智能網聯汽車產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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