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反電詐立法:強化“反詐看門人”條款受點贊
中新社北京9月1日電 (記者 郭超凱 黃鈺欽)反電信網絡詐騙法草案三審稿正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在常委會分組審議中,與會人員認為,這部“小切口”的法律草案擬賦予更多市場主體和政府機關“反詐看門人”的主體地位,相關條款切實可行、行之有效,將有助于形成強有力遏制涉詐犯罪活動的生態空間。
事前防范:宣傳預警“未雨綢繆”
當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已發展成為發案最高、損失最大、民眾反映最強烈的突出犯罪。而針對這一可預防性的犯罪,事前的宣傳教育預警尤為重要。對此,草案三審稿在宣傳教育方面作出進一步規定,讓反電信網絡詐騙從“亡羊補牢”變為“未雨綢繆”。
在分組審議中,與會人員對加強反電詐宣傳教育普遍表示贊同,并強調該法案審議通過后各級公安機關和基層組織應廣泛宣傳好、詮釋好法律規定,提高重點人群的防范能力。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陳竺指出,反電信網絡詐騙法草案三審稿將宣傳教育和防范預警作為重中之重,有利于從源頭上提高社會公眾對于電信網絡詐騙的識別和防范意識,提升識騙防騙能力,共同預防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發生。
草案還規定,加強對老年人、青少年等群體的宣傳教育,增強反電信網絡詐騙宣傳教育的針對性、精準性;明確有關行業企業對本領域新出現的電信網絡詐騙手段及時向用戶作出提醒。
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李巍表示,要推進反詐宣傳和法律制度宣傳進社區、進農村、進學校、進家庭、進企業,特別是針對高發的電信、網絡、互聯網、金融等領域,要有特殊的宣傳教育手段和制度措施。
事后懲處:從事電詐或將記入信用記錄
為進一步擠壓電信網絡詐騙的犯罪空間、鏟除犯罪土壤,懲戒措施必不可少。反電信網絡詐騙法草案三審稿規定,對從事電信網絡詐騙活動的有關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記入信用記錄,并規定了具體懲戒措施。
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委員騫芳莉在分組審議中建議,將草案三審稿“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記入信用記錄”中的“可以”改為“應當”。在她看來,該款列舉的行為都屬于嚴重違法犯罪行為,相關人員雖已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但仍可能再犯,將其計入信用記錄有助于懲前毖后,也有利于其他人做好防范。
此前有觀點認為,電信網絡詐騙之所以屢禁不止,主要是因為現行法律對電詐分子的懲罰力度不夠,呼吁加大懲處。對此,草案三審稿進一步加大對電信網絡詐騙分子的懲處力度,在刑法作出刑事責任規定的同時,就行政處罰作出專門規定,并進一步明確承擔民事責任和納入信用記錄。
“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涉及千家萬戶,受害者往往是老年人等弱勢群體,社會危害和社會影響較大。”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李銳表示,草案提高了法律責任部分的罰款幅度,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內容更加全面、具體,操作性更強。
全鏈條治理:為長遠治理提供支撐
一段時間以來,電信網絡詐騙多發高發,犯罪活動猖獗。盡管公安機關嚴打電詐,但從實踐情況看,通信、金融、互聯網等行業治理還存在漏洞和薄弱環節,需要進一步完善制度。針對如何全鏈條共筑反詐“防護網”,正在提請審議的反電信網絡詐騙法草案有望從立法層面解決這一難題。
李巍表示,草案三審稿增加了很多切實可行、行之有效的措施。比如,賦予電信、互聯網、銀行等機構和單位“反詐看門人”的主體地位,加大了前端義務和處置責任,從而形成一個全維度、全方位、強有力的遏制涉詐犯罪活動的生態空間和制度網格。
全國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偉指出,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立法,在夯實地方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和企業的屬地責任、監管責任和風險防范責任,堵塞金融、通信、互聯網等行業管理漏洞和薄弱環節方面都作了很好規定,在綜合治理、源頭治理和全鏈條治理上也作了很好的法律設計,為現實打擊和長遠治理提供了有力支撐。(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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