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部提示:莫用秘密送人情
近日,國家安全機關在偵辦某反間諜工作案件時,依法向某單位進行司法查詢。該單位經辦人員李某發現被查詢對象是自己認識的人,自以為出于好心,想著給對方送個人情,便私自向被調查對象發送了查詢截圖,其中涉及部分敏感信息,可能對案件偵辦造成不良影響。由于國家安全機關處置及時,消除了相關影響。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對李某給予行政警告處罰,并將行政處罰決定通報其所在單位,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相應內部處分。在國家安全機關干警的嚴肅教育下,李某深刻認識到自己故意泄露反間諜工作國家秘密的錯誤違法行為。
這起泄密事件的發生,也暴露了李某所在單位落實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的主體責任不到位,在敏感系統管理、保密安全防范等制度落實上存在失職失責,反間防諜和失泄密隱患突出。對李某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對李某所在單位進行了反間防諜安全風險提醒和責令整改,并與有關部門聯合發文壓實責任,要求進一步明確做好涉國家安全等有關工作司法查詢的保密工作。
國家安全機關提示
反間防諜工作,不僅需要國家安全機關發揮專門作用,還需要全社會的廣泛動員、共同參與。公民或者組織都有可能因配合國家安全機關工作等原因了解到有關國家秘密、工作秘密,相關知密人員應當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嚴格保守秘密,絕不能自以為只是透露點消息、賣個人情的小事,因小失大,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
——配合開展工作,嚴守國家秘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規定,任何公民和組織都應當依法支持、協助反間諜工作,保守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反間諜工作秘密。泄露有關反間諜工作的國家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國家安全機關予以警告或者處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加強教育管理,共筑安全防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規定,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承擔本單位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的主體責任,落實反間諜安全防范措施,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教育,動員、組織本單位的人員防范、制止間諜行為。
來源:國家安全部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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