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部門印發《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
中新網4月2日電 據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網站消息,應急管理部、財政部、金融監管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農業農村部等七部門近日印發《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
全文如下: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發展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以下簡稱安責險),保障保險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切實發揮保險機構參與風險評估管控和事故預防功能,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交通運輸、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屬冶煉、漁業生產等高危行業、領域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高危行業、領域單位),應當投保安責險。
本辦法適用于高危行業、領域單位安責險的投保與承保、事故預防服務、理賠、監督與管理。
第三條 安責險的賠償范圍包括被保險人因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依法應負的從業人員人身傷亡賠償,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賠償,及相關事故搶險救援、醫療救護、事故鑒定、法律訴訟等費用。
第四條 保險機構為高危行業、領域單位承保安責險,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合同約定提供事故預防服務。
第五條 規范安責險和道路運輸承運人責任險的銜接,優化保險產品設計,避免重復投保。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足額繳納安責險保費,不得以任何方式攤派給從業人員個人。保費可以據實從企業安全生產費用中列支。
第七條 保險機構應當做好保險承保理賠和事故預防服務,依法承擔保險賠償責任,積極參與社會管理,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由生產經營單位負責。
第八條 保險機構為被保險人開展事故預防服務,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或能力的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保險機構可以投資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開展事故預防服務。
受保險機構委托開展事故預防服務的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法提供專業技術服務,參與安全生產社會化治理。
第九條 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綜合協調、統籌推動各高危行業、領域單位安責險實施工作,對本行業、領域單位安責險投保情況等實施監督管理;與國務院財政部門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建立聯合工作機制,制定實施管理制度和標準規范,建立全國安責險事故預防服務信息管理系統;會同國務院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指導監督高危行業、領域單位安責險事故預防服務情況。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依法對開展安責險的保險機構及其實施的承保、理賠和事故預防服務支出等有關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對本行業、領域單位安責險投保情況等實施監督管理。
各省級應急管理部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及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省級派出機構按照前款對應的職責開展相關工作。
第十條 堅持風險防控、費率合理、理賠及時的原則,按照政府監管、市場運作的方式實施安責險工作。
第二章 投保與承保
第十一條 承保安責險的保險機構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要求,具有相應的專業資質和能力,并滿足以下條件:
(一)商業信譽良好,業務開展地的營業機構近三年安責險經營活動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二)有配套的營業機構網點;
(三)有充足的償付能力;
(四)配備組織開展事故預防服務的管理人員;
(五)滿足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導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在充分征求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等相關部門、單位意見的基礎上,制定發布安責險行業標準條款。
保險機構應當嚴格執行行業標準條款,不得以簽訂補充協議等形式改變條款內容。
第十三條 安責險費率實行行業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省級派出機構會同本級應急管理部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指導有關保險行業組織制定發布本地區各行業、領域單位的安責險純風險損失率,并根據安責險業務的總體盈利虧損情況和市場實際風險情況及時調整,供保險機構參考使用;指導保險機構建立費率動態調整機制,費率調整可以根據被保險人的事故記錄和等級、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情況、安全生產違法失信行為、配合整改事故隱患情況等因素綜合確定。
第十四條 保險機構應當根據安責險純風險損失率,科學運用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按照公平、合理、充足的原則厘定承保費率,促進生產經營單位持續改進安全生產工作,不得惡意低價承保妨礙市場公平競爭。
保險機構承保高危行業、領域單位的安責險,支付傭金比例不得高于5%。
第十五條 每人死亡傷殘責任限額不得低于40萬元。各地區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安責險中涉及人員死亡的最低責任限額,并按本地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變化適時調整。
法律、行政法規對生產經營單位的賠償責任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自主選擇符合條件的保險機構足額投保。
安責險的保障范圍應當覆蓋全體從業人員,保險金額實行同一標準,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崗位等差別對待。
除被依法關閉取締、完全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外,應當投保安責險的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退保、延遲續保。
第三章 事故預防服務
第十七條 各省級應急管理部門可以會同本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省級派出機構根據本地區各行業、領域單位特點和被保險人實際,制定事故預防服務的細則或標準,規范事故預防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
第十八條 應急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事故預防服務的監督指導,可以按規定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委托具有專業技術能力和管理經驗的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等機構參與事故預防服務的管理工作。
支持生產經營單位、保險機構、有關社會組織及企事業單位等機構建立三方合作機制,加強事故預防服務自主管理和自我約束,確保公平公正合規運行。
第十九條 保險機構應當與投保人在保險合同中或單獨簽訂服務合同約定事故預防服務的具體內容及頻次,協助被保險人降低安全風險。
第二十條 事故預防服務應當符合被保險人安全生產工作實際,確保適用可行,并根據被保險人合理的意見和需求及時改進,可以參照以下內容選擇一項或多項服務項目,協助被保險人開展事故預防工作:
(一)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
(二)安全風險辨識、評估、評價;
(三)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建設;
(四)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排查;
(五)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編制和應急救援演練;
(六)安全生產科技創新、裝備研發推廣應用;
(七)其他有關事故預防工作。
保險機構每年至少為大中型被保險人提供1次上述第(二)項或第(四)項服務,各地區通過制定事故預防服務細則或標準明確不同類型被保險人的服務項目及頻次。
國務院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對事故預防服務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保險機構應當加強事故預防服務風控團隊和專業能力建設,建立管理制度,規范服務流程,完善內部控制,管理人員數量和專業能力應當與所承保安責險業務相匹配。
從事事故預防服務的機構應當遵守應急管理部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規定,按照合同約定開展服務,不得弄虛作假、出具虛假服務報告。
第二十二條 保險機構應當保證事故預防服務費用投入,依據相關規定和合同約定,按照不高于安責險實際收取保費的21%投入事故預防服務費用,制定專項預算,據實支出,不得擠占、挪用。
各省級應急管理部門可以會同本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省級派出機構根據本地區各行業、領域單位特點和被保險人實際,合理制定事故預防服務費用的年度預算目標。
事故預防服務費用應當專門用于被保險人的事故預防及相關技術支持工作,以降低生產安全事故風險或減少事故損失為主要目的,不得隨意擴大使用范圍。
保險機構應當嚴格遵守有關財經政策,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對事故預防服務費用進行賬務處理,建立專門臺賬,確保數據真實準確,并接受應急管理部門、財政部門、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保險機構應當據實開支事故預防服務費用,不得通過事故預防服務套取費用或從事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應當配合保險機構開展事故預防服務,并對服務中發現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及時進行整改;對未按時限整改重大事故隱患的,保險機構應當將重大事故隱患情況及時上報應急管理部門、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并可以按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向投保人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保險合同;保險機構主動解除合同的,應當及時將有關信息向應急管理部門、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事故預防服務不得影響被保險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泄露被保險人的職工信息、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安全、消防、生產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規定,切實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第二十四條 保險機構應當為被保險人建立事故預防服務檔案,確保服務過程可追溯。
保險機構和被保險人應當留存事故預防服務檔案,妥善保管,留存期限不少于5年,期間不得篡改、隱匿或銷毀。
鼓勵保險機構建立事故預防服務信息管理系統,對事故預防服務業務數據、費用臺賬、制度標準、服務檔案進行采集和存儲。
第二十五條 保險機構應當按照被保險人所在地省級應急管理部門、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規定,提供事故預防服務相關數據。
第二十六條 支持有關保險行業組織建設全國安責險信息共享平臺,對安責險信息進行歸集和分析,為國務院相關部門、省級政府相關部門和投保企業提供保險機構和保單信息查詢等服務,為安責險規范發展提供信息支持,并保障數據安全。
第四章 理賠
第二十七條 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及時賠償保險金,并建立重大或典型事故快速理賠機制和預付賠款機制,在事故發生后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快速支付或先行支付已確定的賠償保險金。
第二十八條 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機構,保險機構應當及時給予答復,告知被保險人具體的賠償程序等有關事項。
第二十九條 保險機構對被保險人給從業人員或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直接向受害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受害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機構請求賠付。
被保險人給從業人員或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受害者賠償的,保險機構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
第三十條 應急管理部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為生產安全事故的認定、保險機構賠償保險金或先行支付賠償保險金等有關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支持。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三十一條 應急管理部門、財政部門、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工作職責依法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保險機構和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應急管理部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安責險信息共享機制,對高危行業、領域單位的基礎信息、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信息、保險機構承保賠款信息、事故預防服務信息、事故預防服務支出信息等進行數據交互共享。
第三十三條 各地區應當將實施安責險制度情況,列入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安全生產工作重點并督促落實到位。
第三十四條 中央企業或集團型企業分支機構安責險的投保和事故預防服務工作,應當依法接受實際生產經營所在地市級及以上應急管理部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保險機構在經營安責險業務中,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依法采取監管談話、限期整改、行政處罰等監管措施。應急管理部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發現保險機構開展事故預防服務有下列有關情形的,應當及時通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并可以視嚴重程度和危害程度采取約談、限期整改。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無正當理由拖延承保、拒絕承保、解除安責險合同的;
(二)為謀取交易機會或競爭優勢,存在超出傭金比例上限、返還手續費、惡意低價承保、商業賄賂、虛假宣傳等擾亂市場秩序行為的;
(三)以故意夸大事故隱患引誘生產經營單位與其訂立安責險合同的;
(四)未依據合同約定及時支付或預付賠償保險金的;
(五)未依據相關規定或合同約定足額投入事故預防服務費用的,事故預防服務費用管理和使用不規范的;
(六)未按相關規定或合同約定開展事故預防服務,以及無正當理由拖欠受委托機構事故預防服務費用的;
(七)不如實提供安責險相關業務數據或檔案資料的;
(八)泄露被保險人職工信息或技術秘密、商業秘密的;
(九)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受保險機構委托開展事故預防服務的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未按相關規定或委托合同約定開展事故預防服務或事故預防服務報告弄虛作假的,保險機構可以終止委托合同,并將相關情形報告應急管理部門、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相關部門可以依法采取約談、限期整改等措施;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應急管理部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對生產經營單位未依法投保安責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管理部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的,加大執法檢查頻次;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將保費以各種形式攤派給從業人員個人的;
(二)未全員投保或未足額投保的;
(三)對事故預防服務不予配合的;
(四)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應急管理部門、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斥、限制市場公平競爭或對市場份額進行分割、分配。對于因政府干預導致市場壟斷現象發生的,嚴格依規依紀依法處理。
對各類參與主體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規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或者達成壟斷協議,破壞公平競爭、損害投保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其他主體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等法律法規移送有關主管部門予以查處。
第四十條 應急管理部門、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違規干預安責險市場經營活動,不得違規挪用、占用事故預防服務費用。對在監管過程中收取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對相關責任人嚴肅追責;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一條 加強社會監督,建立事故預防服務評估公示制度,應急管理部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定期對事故預防服務工作進行評估,形成評估報告,并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示。
應急管理部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按職責依法受理安責險投保和事故預防服務有關違法違規行為投訴舉報,并及時依法依規處理。
第四十二條 應急管理部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加大安責險宣傳力度,總結推廣事故預防服務優秀案例,發揮先進典型的示范帶動作用。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第二條所指應當投保安責險的高危行業、領域單位的用語含義是:
礦山行業、領域單位是指在依法批準的礦區范圍內從事礦產資源勘探和礦山建設、生產、閉坑及有關活動的單位。礦山行業、領域單位包括的石油天然氣(包括頁巖油、頁巖氣)開采單位,是指從事陸上采油(氣)、海洋采油(氣)、物探、鉆井、測井、錄井、井下作業、油建、海油工程等活動的單位。
危險化學品行業、領域單位是指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無儲存設施的除外)等活動的單位。危險化學品是指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化學品。
煙花爆竹行業、領域單位是指從事煙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有關的生產、經營等活動的單位。
交通運輸行業、領域單位包括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管道運輸等行業、領域的單位。道路運輸單位是指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規定的道路旅客運輸和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的單位;水路運輸單位是指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規定的旅客和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的單位;管道運輸單位是指從事以管道為工具的液體和氣體物資運輸的單位。
建筑施工行業、領域單位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裝修工程、井巷工程、礦山建設、水利工程建設、交通建設工程等的單位,包括從事新建、擴建、改建、拆除的單位。
民用爆炸物品行業、領域單位是指從事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物品有關的生產、儲存、銷售、運輸、爆破作業和銷毀等活動的單位。
金屬冶煉行業、領域單位是指從事納入《金屬冶煉目錄(2015年版)》等生產活動的單位。
漁業生產行業、領域單位是指在海洋開放水域從事水生動植物養殖、捕撈及運輸等作業活動的單位,包含以個體工商戶、合作社、家庭和漁船從事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第三條、第十四條所使用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從業人員是指被保險人的員工、臨時聘用人員和被派遣勞動者等有用工關系的人員,第三者是指除前述從業人員以外的人員。
傭金是指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為投保人與保險機構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的,保險機構按照保險費的一定比例支付給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的報酬。
第四十五條 鼓勵本辦法規定的高危行業、領域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責險。
第四十六條 各省級應急管理部門、財政部門、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原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2017年12月12日公布的《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安監總辦〔2017〕14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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