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寧波9月5日電(記者 白林淼)九月五日,本網曾經報道的《浙江溫州市龍灣八十二位養殖戶告贏中國環保總局》一文中的八十二位養殖戶,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寄出特快專遞,申請法院強制國家環保總局限期履行判決義務,提出了強制執行申請。這是八十二位溫州養殖戶收到國家環保總局送達的《行政復議中止通知書》后作出的無奈決定。
二00五年六月十五日,溫州八十二位養殖戶向浙江省環保局投訴稱,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濱海園區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即投入使用,導致養殖池塘發生工業廢水特大污染事故,造成經濟損失約一點七億元,要求該局根據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由于浙江省環保局一直沒有作出處理決定。八月二十九日,養殖戶們向國家環保總局申請行政復議,請求責令浙江省環保局履行查處環保違法行為的法定職責。
九月十六日,國家環保總局以養殖戶投訴事項不屬于浙江省環保局的法定職責范圍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復議申請決定。
九月二十七日,養殖戶們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今年六月一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養殖戶的復議申請符合法律規定,責令國家環保總局于判決生效后六十日內對溫州八十二位養殖戶提出的復議申請重新作出決定。判決后,國家環保總局沒有上訴。
六月十六日,判決生效的第一天,國家環保總局即受理養殖戶的復議申請,并將養殖戶的《行政復議申請書》送達給了浙江省環保局。
七月六日,浙江省環保局提出答辯狀,認為開發區作為特殊的整體建設項目,其區域環境影響評價及管理,與單一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及管理存在重大區別;現有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是對單一建設項目環境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規定,不適用于開發區區域整體的環境行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開發區的環境監督管理,應當落實到開發區內每一個建設項目和每一家企業的環境監督管理上。
八月十日,國家環保總局作出決定,認為因情況復雜,不能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八月二十九日,國家環保總局作出中止行政復議決定。
八十二位養殖戶代理律師袁裕來認為,國家環保總局對于養殖戶復議申請的審查,實際上是對北京一中院的生效判決的履行,環保總局應該按照生效判決的意旨在六十日內對養殖戶的復議申請作出決定。至于雙方爭議的法律問題,在養殖戶訴國家環保總局不受理復議申請一案已經交鋒過,北京一中院的判決就是充分聽取雙方觀點之后作出的。(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