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秋10月,一場土地違法審查在全國范圍內展開。其重要手段之一就是嚴格行政問責制;無獨有偶,在剛剛過去的9月份掀起的山西環保風暴,其中心也是問責,焦點都直指地方政府行政“一把手”。
“問責”一詞被廣泛關注始于2003年非典時期,2004年《黨政領導干部辭職暫行規定》的實施,將“問責”上升為國家工作的一項重要制度。作為一種明確權力和責任的行政制度,問責制是消除權責不明行政弊端的一劑“良方”。事實也證明,問責制對于中國打造權責一致的責任政府、依法行政的法治政府、廉潔行政的高效政府起到了極為重要的作用。不斷推行的“問責”,不僅取得了解決問題的明顯成效,也強化了“權責相當”的制度要求。
但我們也看到目前問責體制尚存不足。如土地違法審查之初,有關人士曾指出,有大量被違規侵占的耕地已被高樓和機器廠房所取代而無法恢復,再加上要拆除大量已建違規建筑設施,社會資源、財富浪費巨大。問責之后相關人員雖被懲處了,但沉重的社會成本又該如何彌補?
問責制的意義在于“防患于未然”與“懲前毖后”。懲罰只是手段,預防才是目的。倘若問責制只是事后責任追究,缺乏從源頭抓起的事前預防等相關制度與之配合,則不僅不能“防患于未然”,也難以“根治于長遠”。
目前,問責制之所以把焦點指向地方行政“一把手”,是因為在一些地方,往往是“一把手”有較大決策權。雖然具體分析,“一把手”與問題的責任關系不盡相同:有的是不作為,有的是縱容包庇,有的是因制度缺失無法有效監管。但這都說明了目前對“一把手”的行為、決策缺乏完備、有效的制度約束,光靠“問責制”并不能完成這個任務;同樣,沒有現代化和高效率的制度機制作支撐,再負責的“一把手”也無法杜絕千里之外的煤礦安全事故。
問責制如果只針對失職領導,而放過了體制漏洞,不進行相關的制度建設,那么很可能會出現這樣的局面:官員一茬一茬地撤換,問題還是一次一次地出現,不可能實現問責制所預期的目的。
相反,如果我們能以問責制為突破口,認真分析問責過程中為什么會產生這些“難點”和“痛點”,由此進一步推進行政體制改革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進一步推進媒體和民眾對行政機構的民主監督,則可能成為問責制的重大成果。比如,僅限于行政體制內自查自糾的“同體”問責制,出了問題后由上級追究下級的責任,雖能取得一定效果,但不免會使被問責對象產生“怕上不怕下”的傾向。而要避免這個問題,必須拓寬問責渠道。除了上問下責以外,還要包括群眾監督、輿論監督等外部的監督渠道,這樣才能形成全社會的問責機制。
苛求剛剛實行的問責制一朝趨于完善是不現實的。但我們確實必須在此基礎上繼續前行,通過深化改革,讓始于2004年的問責制更好地成為引導、推動下一步改革的現實動力。
(稿件來源:《人民日報》,作者:劉鑫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