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18日電 據國家工商總局消息,國家工商總局和國家糧食局昨天共同發布緊急通知,對陳化糧的購買資格、購買程序、數量、銷售、中轉入庫、用途等10個環節做出具體規定和要求。原來可購買陳化糧的糧食加工企業和酒類生產企業將被取消購買資格,并禁止超量購買和異地加工。
這份緊急通知要求,對現有陳化糧購買企業的資格進行全面、認真清理,嚴禁無陳化糧購買資格的企業參與購買。陳化糧購買企業嚴格限定為規模較大、生產經營正常、具備陳化糧的倉儲和加工能力、信譽較好的酒精和飼料生產企業,且必須經省級工商部門簽署意見。
對于小型酒精、飼料生產企業(酒精生產企業年消耗糧食5000噸以下、年產量1000噸以下;飼料生產企業年消耗糧食10000噸以下、年產量20000噸以下)、近幾年從未參與陳化糧購買的企業、糧食加工企業中有陳化糧購買資格的、酒類生產企業中有陳化糧購買資格的,年審時不再受理其購買資格申請;已不能正常生產經營的企業,參與倒賣陳化糧或出租、出借陳化糧購買資格的企業,要立即取消其購買資格。
通知要求,陳化糧購買企業每次購買陳化糧的數量不得超過半年的糧食消化量,全年購買的數量不得超過全年糧食消化量。發現超量購買的,將追究陳化糧銷售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為防止倒賣陳化糧行為發生,通知要求購買企業必須將購買的陳化糧運回企業注冊地加工,嚴禁異地加工。
購買的陳化糧只能用作本企業生產酒精、飼料的原料,嚴禁轉手倒賣,不得將陳化稻谷加工成大米直接作為飼料糧銷售,違者視同倒賣陳化糧處理。
工商總局表示,倒賣陳化糧或不按規定使用陳化糧的企業,將沒收非法倒賣的糧食,并處非法倒賣糧食價值20%以下罰款。有陳化糧購買資格的,由省級糧食部門取消購買資格,情節嚴重的由工商并處非法倒賣糧食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吊銷企業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還將追究刑事責任。
工商、糧食、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工作人員凡參與倒賣陳化糧的、以權謀私、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包庇放縱、失職瀆職、監管不力、弄虛作假的,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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