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向KTV經營場所收取版權使用費將采取高、中、低三檔收費標準,并有望從明年年初起執行。昨天,北京市版權局副局長王野霏在接受記者采訪時作出如上表述。
12元/包房/天為收費上限
據報道,廣州文化娛樂業協會聲明不接受國家版權局公布的卡拉OK版權收費標準。記者就此事采訪了北京市版權局副局長王野霏。他表示,本市的卡拉OK版權收費實施細則正在草擬過程中,初稿已經完成。按照計劃,在執行收費的具體過程中,將以國家版權局公告的12元/包房/天(含音樂和音樂電視兩類作品的使用費)為收費上限,同時設定中線和下限共三檔收費標準。
王野霏表示,三檔收費標準的具體數額已經確定,但目前不能公布,“我們希望收費能慎重進行,在和各方就這個實施細則達成一致以后才能公布實施。希望在明年年初正式出臺。”
針對廣州文化娛樂業協會的聲明,王野霏表示,與廣州不同的是,北京沒有市一級的文化娛樂業協會,只有西城區和順義區有相關的文化產業協會,“我們在實施收費之前還要和各方都進行溝通,也包括上海和廣東,希望在實際操作中能保持一定的統一。”
行業協會質疑收費標準
記者隨后采訪了西城區文化產業協會副會長王正恒,他表示剛獲悉此事,不便表態。在國家版權局之前舉行的意見交流會上,王正恒曾表示出臺此項收費標準并不合理。
該協會有關負責人表示,對于國家版權局出臺的標準,他們還有很多費解之處。“首先,為什么收取12元沒有解釋清楚。其次,收費主體目前并沒有收費資格。”根據國家版權局的說法,具體的收費由中國音像協會和中國音像集體管理協會(籌)執行,中國音像集體管理協會(籌)沒完成社團登記程序之前,權利人委托該協會管理的權利暫由中國音像協會代為行使。“問題是這個協會本身并沒有收費資格,它又有什么權利讓別人代收?”這位負責人認為,按照國際慣例,收費的標準應由協會對協會進行談判后達成。
11月9日,國家版權局公布了卡拉OK經營行業版權使用費的收費標準,規定“卡拉OK經營行業以經營場所的包房為單位,支付音樂作品、音樂電視作品版權使用費,基本標準為12元/包房/天(含音樂和音樂電視兩類作品的使用費)。
國家版權局:KTV收費公告程序合法
針對廣州拒絕執行KTV收取版權費一事,記者昨天采訪了國家版權局新聞發言人、版權管理司司長王自強。他表示,國家版權局是按照《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規定履行公告程序。對于廣州方面拒不執行,國家版權局是否將采取進一步的措施,王自強并未明確表態,他說:“根據法律規定,國家版權局負有監督的權利。”但他一再向記者強調,公告收費標準是一種集體管理行為,如果否認了這種管理方式,將使KTV行業回到2002、2003年左右,被眾多音樂作者告上法庭,高額索賠的境遇,“我覺得集體管理是解決這個問題最好的辦法,否認它,企業可能會面臨高額訴訟的危險。”
(據北京晨報;記者 趙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