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23日電 監察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22日公布了《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規定指出,國家公務員以及國企相關人員家屬在安全領域經商或入股煤礦、瞞報事故等,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經商:配偶子女入股可開除
規定第十條指出,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反規定在煤礦等企業投資入股或者在安全生產領域經商辦企業的;違反規定從事安全生產中介活動或者其他營利活動的; 在事故調查處理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在安全生產領域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公務員將被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對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本人違反規定投資入股煤礦的處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此外,第十五條規定,國有企業負責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反規定在煤礦等企業投資入股或者在安全生產領域經商辦企業的,對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招標:為親友謀私重者開除
規定第七條指出,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規定為個人和親友謀取私利,干預、插手安全生產裝備、設備、設施采購或者招標投標等活動,干預、插手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審批或者安全生產監督執法,干預、插手安全生產中介活動,有其他干預、插手生產經營活動危及安全生產行為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事故:瞞報謊報延報重者開除
規定第八條指出,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未按照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申報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中組織審查驗收的;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對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瞞報、謊報、拖延不報,或者組織、參與瞞報、謊報、拖延不報的;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不及時組織搶救的;對生產安全事故的防范、報告、應急救援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違規頒發證照重者開除
規定第五條指出,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向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或者經營者頒發有關證照的;對不具備法定條件機構、人員的安全生產資質、資格予以批準認定的;對經責令整改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不撤銷原行政許可、審批或者不依法查處的;違法委托單位或者個人行使有關安全生產的行政許可權或者審批權的;有其他違反規定實施安全生產行政許可或者審批行為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