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遼寧營口東華經貿(集團)公司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2002年7月至2004年12月間,遼寧營口東華經貿(集團)有限公司以其下屬企業東華生態養殖有限公司發展養殖螞蟻為名,承諾35%—60%不等的高額回報,通過在遼寧13個市(縣、區)設立的分公司和代辦處,面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近30億元人民幣,除用于償還部分本金及高額利息近22億元外,有近8億元被用于揮霍性投資項目、廣告宣傳、企業慶典、贊助、償還個人貸款、借給個人或單位使用等。基本作案手法為:先以高額回報誘使群眾投資所謂的“養殖螞蟻”,并由設在當地的分公司向投資者提供一個指定的銀行賬戶,投資者將投資款存入該指定賬戶后,與該分公司簽訂《螞蟻購銷合同代辦授權委托書》,約定由該分公司代表投資者與東華養殖公司簽訂《螞蟻購銷合同書》及《獎勵蟻種投養人補充協議》。該合同期限為一年,約定由東華養殖公司向投資者出售一定數量的蟻種,經養殖后東華公司于一年內回收蟻干,并以獎金的形式付給養殖戶35%至60%的利息。自投資者購買蟻種之日起,每37天為一個周期,由東華養殖公司向投資者返還十分之一的本金及利息,全年為10個周期。
2004年12月后,東華集團資金鏈斷裂,陸續停止向養殖戶返款付息,各地養殖戶紛紛圍堵各分公司索要本息,并到公安機關報案。2005年12月,營口市公安局對此案偵查終結。2006年5月,營口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將該案起訴至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6月,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該案。
2、上海“必得利”公司集資詐騙、非法經營案 2004年3月,潘某、韓某通過中介公司,在美國成立必得利財金集團公司(以下簡稱“必得利”公司),在上海設立辦事處,并以西安現代新農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現代新農業”)即將在海外上市為名,向公眾非法出售現代新農業股票。2004年5月,必得利公司與王某任股東的陜西唐宇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協議,幫助其在海外上市,并代理注冊境外控股公司及融資。6月,潘、韓二人通過中介公司,以王某等人名義在美國成立“王氏國際控股公司”(下簡稱“王氏公司”),并印制王氏公司股票1000張,采用撥打電話等方式,以每股0.6美元的價格對外出售。7月至10月,潘、韓成立上海曄利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和上海炯利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并設立銷售點,以銷售1萬股提成1.5萬元的經營方式,對外銷售王氏公司股票。9月,唐宇藥業終止了與必得利公司的合作,但潘、韓二人通過私刻王氏公司印章并偽造王某簽名等手段,繼續制作王氏公司股票并對外銷售。在銷售王氏公司股票過程中,潘、韓等人故意隱瞞王氏公司、唐宇藥業、必得利公司的真實狀況,通過制作“投資價值分析報告”、“戰略投資人說明書”等虛假宣傳材料,夸大公司經營規模和業績,并以投資周期短、回報率高和承諾回購等為誘餌,誘騙投資者上當。此外,潘、韓二人還誘騙部分投資人將原先購買的現代新農業股票轉為王氏公司股票。截至案發,共騙取252人購買王氏公司股票430余萬股,涉案金額折合人民幣2000余萬元,其中大部分被潘、韓二人占有和揮霍。
2006年8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非法經營罪對該案被告人作出了判決。
3、深圳飛鏢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涉嫌經濟犯罪案 2004年5月,福建、廣東、四川和重慶等地公安機關偵破深圳飛鏢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飛鏢公司”)涉嫌經濟犯罪案。經查,飛鏢公司于1997年12月12日在深圳市工商局注冊成立,注冊資本1800萬元人民幣。2000年至2004年間,該公司在廣東省深圳市、廣州市、番禺市、佛山市、東莞市、惠州市,福建省福州市、廈門市、漳州市,四川省成都市,重慶市等地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以“購機返租”的方式向群眾銷售飛鏢機,即客戶通過簽訂合同以每臺3.6萬元人民幣(后提高到每臺3.9萬元)的價格,向群眾銷售飛鏢機7400余臺,涉案金額約2.6億元人民幣。基本作案手法:飛鏢公司通過在各地設立的分公司或辦事處,向廣大群眾承諾,投資者購買飛鏢機后,返租給公司并由公司向酒吧等娛樂場所投放經營,每月可以獲得1200元回報,4年期滿后機器作廢,投資者最終可得5.76萬元,凈賺1.86萬元,年收益率達到11.92%。為達到蒙蔽客戶的目的,飛鏢公司每銷售一臺飛鏢機都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投保。
2005年11月2日,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分別判處成某等10名犯罪分子有期徒刑,并處以罰金。
4、河南安陽“8•12”集資詐騙案 2006年8月,河南省安陽市公安局偵破一起涉案金額8000余萬元的特大集資詐騙案。2005年11月以來,河南省幸福實業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總經理晉誠在傳銷失敗并被工商部門查處的情況下,為進一步斂聚資金,指使手下以開設專賣店、發展股民入股、定期高額返還紅利或提成等方式,騙取群眾資金。截至2006年7月,幸福公司非法集資數額高達8000余萬元,加盟店166個,受騙群眾達2萬余人,遍及全國5個省、1個直轄市及河南省內11個省轄市。
5、福建巨額假保單詐騙案 2006年4月以來,福建省福州、泉州等地相繼發生利用假保單進行詐騙的案件。犯罪嫌疑人以偽造的保險公司保單、發票及印章,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騙取“保險金”。其中,福州陳某合同詐騙案以及泉州林某、楊某合同詐騙案的涉案金額高達838萬余元。經查,犯罪嫌疑人陳某利用任福建某保險代理公司福州地區經理之便,以偽造的保單和印章,先后與13名投保人簽訂了15份“團體年金保險”合同,涉案金額達38萬元。犯罪嫌疑人林某、楊某利用任某保險公司泉州鯉城支公司業務員之便,以偽造的保單、發票和印章,與投保人簽訂了38份保險合同,收取19名投保人的800余萬元保險金后攜款潛逃。
6、西安重陽生物科技公司集資詐騙案 2005年7月,廣東省公安機關偵破了西安重陽生物科技公司集資詐騙案。該案犯罪嫌疑人稱自己擁有西安重陽公司450萬股名為“重陽生物”的股權,招聘一批專門從事傳銷活動的人員,以傳銷的手法,騙取廣州地區群眾認購并不真實存在的股權。被騙對象多為離退休老年人,人數達900多人,涉案金額1500萬元。基本作案手法為:一是讓業務員到群眾聚集較多的地方派發宣傳資料,邀請群眾到公司辦事處收看西安重陽公司的宣傳光碟;二是召集群眾開免費茶話會,在會上吹噓公司的實力和經營狀況及發展前景,免費組織投資超過3萬股的投資人到西安重陽公司考察旅游;三是負責銷售股權的副總經理積極發展下線業務經理,業務經理再發展下線業務員,他們的銷售報酬收入主要是上線從下線的營銷業績中提取,提取率為22%—50%,并在公司辦事處的當天銷售收入里當場瓜分提成款;四是對早期認購了股權的群眾采取分紅送股的手段為誘餌,鼓動群眾加大投資金額,并且教唆他們介紹新的投資人購買股權,而分紅送股的費用是利用后期投資人所購股權交付的部分費用支付;五是對投資群眾宣稱,該股權很快可以在國內和美國上市,回報豐厚,誘使群眾相互介紹購買股權,擴大銷售網絡。
7、海南錦繡大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涉嫌經濟犯罪案 2006年3月,海南省公安機關偵破了錦繡大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涉嫌經濟犯罪案。1999年底,犯罪嫌疑人王某等人在海南省建立了約600畝的仙人掌種苗栽培基地,并于2000年4月注冊成立“海南錦繡大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此后,該公司以高額回報為誘餌,進行虛假宣傳,欺騙群眾與之簽訂仙人掌種植和收購合同,承諾群眾在購買其仙人掌種苗并種植成熟后,由該公司負責高價收購。但在收取種植戶的種苗款后,卻拒不履行收購義務,致使2866戶種植戶受害,涉案金額高達5800余萬元,造成4400余萬元的經濟損失無法挽回。為誘使更多的群眾上當,該公司采取了多種欺騙手段。一是先部分履行合同,制造如實履約的假相;二是在實際出資只有700萬元的情況下,變更公司登記,虛增公司注冊資本至1000萬元;三是巧取、編造一些榮譽稱號,騙取群眾信任。
8、美中融投資顧問(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案 根據有關部門移送的案件線索,近日,天津公安機關對美中融投資顧問(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及其負責人代某涉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犯罪進行了立案偵查。經查,代某等人未經國家批準,非法銷售西安金園汽車產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權,涉案金額122萬元,涉及受害人36名。
9、吉林亨源商務顧問有限公司網絡炒匯案 近日,吉林省公安機關偵破吉林亨源商務顧問有限公司網絡炒匯案。自2005年11月以來,犯罪嫌疑人李某等人以香港亨達投資公司和新西蘭亨達投資公司國內東北地區代理名義招攬客戶,幫助或代表客戶進行網絡炒匯,并將總計3170萬元人民幣客戶資金匯往境外關聯公司炒匯。
來源:公安部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