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24日電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日前,國務院對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雙苯廠“11·13”爆炸事故及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作出處理,對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及吉林石化分公司責任人員,對吉林省有關方面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黨紀、行政處分。
2005年11月13日,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雙苯廠硝基苯精餾塔發生爆炸,造成8人死亡,60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6908萬元,并引發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國務院事故及事件調查組經過深入調查、取證和分析,認定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雙苯廠“11·13”爆炸事故和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是一起特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和特別重大水污染責任事件。
按照事故調查“四不放過”的原則,國務院同意給予中石油集團公司副總經理、黨組成員、中石油股份公司高級副總裁段文德行政記過處分,給予吉化分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黨委書記于力、吉化分公司雙苯廠廠長申東明等9名企業責任人員行政撤職、行政降級、行政記大過、撤銷黨內職務、黨內嚴重警告等黨紀政紀處分;同意給予吉林省環保局局長、黨組書記王立英行政記大過、黨內警告處分,給予吉林市環保局局長吳揚行政警告處分。
為了吸取事故教訓,國務院要求各級黨、政領導干部和企業負責人要進一步增強安全生產意識和環境保護意識,提高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以及事故引發環境污染的認識,切實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督管理和環境監測監管工作。要求有關部門盡快組織研究并修訂石油和化工企業設計規范,限期落實事故狀態下“清凈下水”不得排放的措施,防止和減少事故狀態下的環境污染。要結合實際情況,不斷改進本地區、本部門和本單位《重大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中控制、消除環境污染的應急措施,堅決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和環境污染事件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