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24日電 日前,國務院對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雙苯廠“11·13”爆炸事故及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作出處理,對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及吉林石化分公司責任人員,對吉林省有關方面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黨紀、行政處分。
2005年11月13日,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雙苯廠硝基苯精餾塔發生爆炸,造成8人死亡,60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6908萬元,并引發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國務院事故及事件調查組經過深入調查、取證和分析,認定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雙苯廠“11·13”爆炸事故和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是一起特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和特別重大水污染責任事件。
爆炸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硝基苯精制崗位外操人員違反操作規程,在停止粗硝基苯進料后,未關閉預熱器蒸氣閥門,導致預熱器內物料氣化;恢復硝基苯精制單元生產時,再次違反操作規程,先打開了預熱器蒸汽閥門加熱,后啟動粗硝基苯進料泵進料,引起進入預熱器的物料突沸并發生劇烈振動,使預熱器及管線的法蘭松動、密封失效,空氣吸入系統,由于摩擦、靜電等原因,導致硝基苯精餾塔發生爆炸,并引發其它裝置、設施連續爆炸。
爆炸事故發生也暴露出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及雙苯廠對安全生產管理重視不夠、對存在的安全隱患整改不力及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勞動組織管理存在的問題。
污染事件的直接原因是,雙苯廠沒有事故狀態下防止受污染的“清凈下水”流入松花江的措施,爆炸事故發生后,未能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漏出來的部分物料和循環水及搶救事故現場消防水與殘余物料的混合物流入松花江。
污染事件的間接原因是,吉化分公司及雙苯廠對可能發生的事故會引發松花江水污染問題沒有進行深入研究,有關應急預案有重大缺失;吉林市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對水污染估計不足,重視不夠,未提出防控措施和要求;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和股份公司對環境保護工作重視不夠,對吉化分公司環保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失察,對水污染估計不足,重視不夠,未能及時督促采取措施;吉林市環保局沒有及時向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建議采取措施;吉林省環保局對水污染問題重視不夠,沒有按照有關規定全面、準確地報告水污染程度;環保總局在事件初期對可能產生的嚴重后果估計不足,重視不夠,沒有及時提出妥善處置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