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刊用《中國新聞周刊》稿件務經書面授權)
從建立土地、環保等督察制度開始,中央政府似將逐漸建立自己的法律與政策執行機構。但需要注意的是,這些機構要想有效發揮作用,就不應當把主要精力用于直接監督地方政府,而應當在自己對民眾承擔責任的領域直接執行自己的法律與政策
國土資源部和國家環保總局在若干地方設立跨省市的督察機構,不是一個短期的權宜之計,如果考察一下它的背景,及最近一段時間內中央政府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就會發現,此舉具有相當長遠的意義。它很有可能標志著過去若干年地方分權格局的結束,這對于中國未來經濟、政治等諸方面之演變,將會產生十分重要的影響。
中央、地方大換位
中國經濟呈現出非常明顯的周期性波動,而這種周期性與中央政府的集權和地方政府分權之間緊密相關。本輪循環始于1994年進行的分稅制變革。這項變革以扭轉中央財政在財政收入分配中的不利地位為出發點,具有較明顯的財政集權特色。其后的經濟政策也具有集權性質。
此時,地方官員需要尋找新途徑解決本級財政收入問題。另外,本地經濟增長績效在官員考核體系中的權重明顯加大,地方政府官員為了贏得上級政府的賞識獲取升遷,就必須創造出好看的經濟增長業績。這推動形成了地方之間為了增長而激烈競爭的局面。地方政府官員一致地投入招商引資競爭中。為此,地方政府在中央政府的法律與政策縫隙,創造了一系列新政策,擴展了自己在經濟事務中的支配權,從而形成了一種分權格局。
地方層面的這些政策創新推動了經濟的快速增長。但隨后不良后果也陸續暴露。政治方面的問題包括權錢交易,官員腐敗,及政府違法、違規。經濟方面,通常出現資源價格快速上漲,經濟顯現通貨膨脹風險;投資過熱也讓中央政府不能不擔心銀行信貸風險。從社會方面來看,較快的經濟增長會擴大地區差距,也擴大同一地方群體間的收入差距。近些年來,比較明顯的另一個問題就是環境污染及生態惡化。
于是,從2003年下半年開始,中央政府采取矯正性措施。從經濟方面看,主要是遏制固定資產投資增長過快的勢頭。中央政府首先采取溫和的“微調”措施,但這種措施的效果適得其反:地方政府預期到經濟將出現緊縮,為了能趕上增長的末班車,反而進行最后的投資沖刺。結果,宏觀“微調”收效甚微。同時,中央為了解決社會問題、生態問題,提出了科學發展觀、以人為本等理念。但這些政策宣示還沒有改變地方官員的行為模式。
這種局面迫使中央政府采取更為嚴厲的治理整頓措施,即直接針對地方政府的違規行為,處理官員,并在個別行業處理企業。建立土地與環保督察體系,則是從制度方面入手,由中央政府出面直接約束地方政府的行為,以實現宏觀調控的目標,同時更好地平衡經濟增長與社會發展之間的關系。
避免怪圈
其實,“集權-收權”的循環并不是第一次出現。半個多世紀以來,在經濟增長與分權程度之間存在相當明顯的正相關關系:在中央相對集權時期,經濟增長相對平緩;而在中央放權、地方自主權較大的時期,經濟增長速度通常較快。
原因在于,經濟活動在很大程度上由政府控制,當權力集中在中央政府手中時,中央政府否定地方政府的獨立地位,通過種種手段嚴格約束地方政府的活動。而中央政府天然地面臨著信息收集與指令傳導失真的難題,其指令很難適應地方的具體情況,這些指令很可能抑制地方的經濟與社會活力。
此時,中央就會尋找某種方法調動積極性,賦予地方政府以支配資源的較大權力。地方的活力帶來全國經濟的較快增長。
但就像過去若干年一樣,這種較快的經濟增長總是會導致較嚴重的問題。地方政府權力膨脹,對中央政府的法律、政策、政令享有較大的解釋權,并可以按照自己的利益有選擇地執行。缺少了中央政府的約束,地方政府官員就可以按照自己的偏好安排本地事務。為此,地方政府可能犧牲本地民眾利益,也犧牲其他地區利益。由于民眾對地方政府缺乏有效控制,所以,地方官員傾向于竭澤而漁。
于是,中央政府也不得不采取收權措施。但揆之以過往的經驗,這樣調整的后果也未必能讓人樂觀。
構建“穩定三角”
因此,不管是中央集權還是地方分權,都面臨著兩難困境。這恐怕正是人們需要面對的問題:為什么會有“一統就死、一放就亂、一亂就收”的周期循環?為什么地方分權在帶來增長的同時,總是帶來那么多政治、社會問題?
問題的癥結似乎有兩點:第一,不管是中央政府集中權力,還是地方政府分權,作為一個整體的政府權力卻基本保持不變,民眾對權力較少有效控制與限制;第二,各級政府間的權力配置沒有清晰界定,尤其是,中央政府的法律與政策完全借助地方政府來執行,這樣雙方構成一種直接的非此即彼關系,當一方權力膨脹的時候,一方對其權力缺乏必要的制約。
由此不難看出突破周期性循環的正確的辦法:首先,經濟事務市場化,社會管理自治化,以期減少政府直接控制經濟與社會的權力。只有政府權力受到限制,在法治框架下管理社會、經濟事務,其管理活動才不至于損害民眾權利或利益。
在此基礎上,需厘清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權力與責任,并找到一種制度化的糾紛解決框架。每個層級政府的權力,包括財權、管制權,應當與其對民眾的責任相對稱,并且每個政府必須就自己的法律、政策直接對民眾承擔責任。也就是說,中央政府需要自己對全國民眾負責,執行全國性法律與政策。中央政府現在依賴地方政府執行這些法律與政策,結果,全國性法律與政策在實際執行情況因地而異,民眾不能享有法律的平等保護。
建立土地、環保督察制度,在重構中央與地方政府關系方面做出了有意義的嘗試。中央政府似將逐漸建立自己的法律與政策執行機構。但需要注意的是,這些機構要想有效發揮作用,就不應當把主要精力用于直接監督地方政府,而應當在自己對民眾承擔責任的領域直接執行自己的法律與政策。這就需要劃分中央政府派出的行政、執法機構與地方政府管理的事項的范圍,并使其具有執行力。
至于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約束,則通過執行全國性法律、向民眾提供救濟的方式間接進行。自認為遭受地方政府侵害的民眾通過行政申訴或司法訴訟的途徑,尋求中央政府的行政或司法救濟,相關部門給予這種救濟,就可以在不與地方政府直接沖突的情況下約束地方政府。
這樣,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民眾就構成一個“穩定三角”。民眾通過民主途徑同時約束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中央政府通過向民眾提供救濟的方式約束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則分別就其法定職能向民眾承擔責任。
(來源:《中國新聞周刊》;秋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