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十一月二十八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發布消息說,《關于審理海上保險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已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將于二00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這一規定主要包括四部分內容:法律適用,海上保險合同的訂立、解除和轉讓,保險責任,保險人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
該規定適用于法院審理海上保險糾紛,包括海上保險合同糾紛以及與海上保險合同相關的糾紛。海上保險合同就是保險人按照約定,對被保險人遭受保險事故造成保險標的損失和產生的責任負責賠償,而由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費的合同。實踐中出現糾紛較多的主要是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船舶保險合同。而與海上保險合同相關的糾紛則是保險人依據海上保險合同實際賠付被保險人取得代位請求賠償權利后,依照海商法的規定向有責任的第三人提起追償請求。此類糾紛雖然不屬于海上保險合同糾紛,但其與海上保險合同糾紛密切相關。規定主要適用于這兩類案件。
據了解,海商法施行十三年以來成效顯著。但目前海事司法實踐發展迅速,保險糾紛案件大幅度上升,新的法律問題層出不窮,法律關系日趨復雜,已經不能滿足審判實踐的需求。如海商法規定了被保險人違反保證條款的法律后果,但是對于何謂保證條款卻沒有規定;海商法中沒有有關保險利益的規定等。這些問題是無法通過司法解釋解決的,還有待于海商法的修改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