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4日電 據中國農業部消息,12月1日,農業部、公安部、衛生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聯合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門進一步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
通知指出,農產品質量安全關系廣大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關系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近些年來,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不斷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總體水平穩步提高。但也要看到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還面臨許多困難和問題,工作開展不夠平衡,個別地區問題仍較突出。通知要求,各地要全面貫徹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強化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保障消費安全,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
一要切實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領導。當前要把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擺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按照“全國統一領導,地方政府負責,部門指導協調,各方聯合行動”的要求,切實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周密部署,精心組織,密切配合,做到工作措施有力、事件查處堅決、監督管理有效。
二要嚴格監控農產品生產環節。加快建立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適度規模經營,提高農業組織化程度,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加強生產技術服務,提高科學生產水平,降低風險。加強農業投入品使用管理,依法懲處違法行為。加大對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建立生產記錄、開展產品檢測及產品包裝標識的檢查力度。加大標準推廣力度,建立種養殖標準化體系,大力發展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積極發展有機農產品。加強產地產品檢測,積極探索基地準出、場地掛鉤制度,建立產銷區對接機制,規范生產環節的管理,把好農產品質量安全生產關。
三要強化農產品市場準入管理。各地農業、衛生、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等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農產品生產流通消費等各環節的溯源管理和監督檢查,對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及其他化學物質的,含有農藥、獸藥、重金屬、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等有毒有害物質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不符合國家有關使用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技術規范的,一律不得銷售,并依法追究非法經銷的企業和個人。農產品加工企業要嚴格自律,健全進貨檔案,加強質量檢測;農產品批發市場要建立抽查檢測和報告制度;農產品銷售企業要建立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各有關部門要依法查處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及餐飲企業。
四要嚴厲打擊非法經銷有害化學物質行為。通知說,有害化學物質,違禁農藥、獸藥仍然是威脅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重要因素。蘇丹紅是國家禁止在食品動物中使用的化學物質,鹽酸克倫特羅(俗稱瘦肉精)、氯霉素、硝基呋喃等類藥是食品動物禁用的人用藥。各有關部門要采取措施,凈化源頭,規范流通,不得銷售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防止進入農產品生產經營環節。進一步嚴格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監管,集中開展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違法生產經營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要及時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要建立健全應急管理體系。采取積極措施,抓緊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應急管理的組織體系、運行機制和保障制度,形成監測、預測、預報、預警和快速反應體系,做到防患于未然。各有關部門要針對各種可能出現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制定科學有效的應急預案,確保快速反應,高效運轉,妥善處理。
六要依法發布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各地農業部門要落實法律規定,加強農產品的監督抽查,擴大農產品例行監測范圍,及時分析、評估監測結果,發布監測信息。各有關部門要加強部門間信息溝通。在新聞宣傳和信息發布過程中,要立足于維護消費安全和促進產業發展,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
七要集中開展專項督查。要針對重點地區和薄弱環節,集中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專項督查。要把蔬菜水果中的高毒有機磷農藥、豬肉中的“瘦肉精”、禽蛋中的“蘇丹紅”、大菱鲆中的硝基呋喃類代謝物及孔雀石綠殘留檢測作為重點。發現問題,要依法及時查處;對工作不力、失職瀆職的,要追究責任人和有關領導責任。
通知最后強調,各級農業、公安、衛生、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根據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各司其職,加強協作,針對存在的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健全制度,完善機制,進一步發揮監管合力,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整體水平,保障消費安全,促進產業發展,推動社會主義新農村與和諧社會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