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教師待遇,是一個被磨出老繭的話題。人民如此關心咱們人類靈魂的工程師,政府顯然不能怠慢。最新一條有關政府“重視”教師待遇的消息是:“國家發改委公布《高中教育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規定教職工工資水平不得低于當地公務員”。不過,這雖然是一條好消息,但所透露出來的問題,卻是相當糟糕。
這條消息至少表明,“提高教師待遇”這項工程,其實施狀況還不理想。而包括人大代表在內的民意表達,以及官方信誓旦旦的表態,卻早已成為我們耳熟能詳的美麗童話。
與“改善教師待遇”工程之艱難形成鮮明對比的是,“財政部發布《企業財務通則》,企業高管薪酬可以搞特殊化,包括股權激勵”(新華社12月9日)這項已經快速竣工的工程。對于企業高管,特別是壟斷國企的高管,大多數的民意都認為其待遇過于優越,不利于社會貧富差距的改善。盡管反對者眾,但國企高管的待遇仍是固若金湯,并有進一步加固的趨勢。
一個呼吁多年的要求,還在無休止地“征求意見”;另一反對多年的狀況,卻神不知鬼不覺地通過文件進一步地得到了改善。教師與企業高管,做人的差別咋就那么大呢?
不用懷疑,這次對于教師與企業高管待遇的保障,是用立法的方式來進行的。走正常法律程序,自然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如果國家發改委對法律真的如此認真,應當會發現,本次有關“教職工工資不得低于公務員”的“征求意見稿”實際上并不符合法治精神。
如果對照一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我們就會發現,發改委的征求意見稿,純屬抄襲《教師法》關于“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或者高于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并逐步提高”的條文,而《教師法》早在12年前的1994年1月1日就已開始實施了。今年9月1日實施的新《義務教育法》,也就“教師工資不得低于公務員”的內容進行了明確表述。因此,作為政府的部門規章,發改委的“征求意見稿”不僅是重復立法行為,同時也暴露了有關部門對國家法律的輕視。
《教師法》實施了12年之久,12年,足夠讓一棵幼苗長成參天大樹,而我們的教師待遇,仍然在“征求意見稿”的階段“原地踏步”。當然這并不是說,教師工資并非真的一成不變,而是意味著,法律對教師合法權益的保障狀態,還停留在幼苗階段。
政府和人民都相信,“百年大計教育為本”并非一句口號,但是,“教師工資不得低于公務員”卻越來越像一句口號了。有關部門應當深知,保障與落實教師待遇,其實就是遵紀守法,反之,則是違法。
(來源:信息時報,作者:椿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