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11日電 中國公安部今天在其官方網站發布了修訂后的《警車管理規定》。該管理規定明確提出,警車除執行公檢法司機關五類規定任務外,不得挪作他用。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嚴格管理本部門的警車。
該規定明確:“警車”是指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用于執行緊急職務的機動車輛。除下列五項任務嚴禁亂用:
(一)公安機關用于執行偵查、警衛、治安、交通管理的巡邏車、勘察車、護衛車、囚車以及其他執行職務的車輛;
(二)國家安全機關用于執行偵查任務和其他特殊職務的車輛;
(三)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用于押解罪犯、運送勞教人員的囚車和追緝逃犯的車輛;
(四)人民法院用于押解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囚車、刑場指揮車、法醫勘察車和死刑執行車;
(五)人民檢察院用于偵查刑事犯罪案件的現場勘察車和押解犯罪嫌疑人的囚車。
規定同時明確,警車應當由警車所屬單位的人民警察駕駛,駕駛警車時應當按照規定著制式警服(駕駛汽車可不戴警帽,駕駛摩托車應當戴制式警用安全頭盔),持有機動車駕駛證和人民警察證。駕駛實習期內的人民警察不得駕駛警車。
人民警察駕駛警車到異地執行職務的,應當遵守有關辦案協作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