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嫌貪污挪用退耕還林款、糧食直補款57萬余元,江西省東鄉縣占圩鎮曾家村原村委會書記兼主任周考亮近日被檢察機關依法查辦。
針對近年來村干部腐敗案頻頻發生的現象,記者在江西、寧夏等地調查發現,由于監管缺位,一些地方村干部權力畸形膨脹,中央支農資金成了被侵占挪用的“唐僧肉”。
村支書頻起貪念 支農款不翼而飛
曾家村村民楊文龍等人向記者反映,自2003年起,周考亮通過偽造與村民簽訂的《退耕還林承包合同》、虛報退耕還林面積、毀林再造林、良田種樹等方式,騙取國家退耕還林款57萬多元、糧食直補款11.7萬余元。
村民們的反映在東鄉縣人民檢察院得到了證實。反貪局副局長嵇其成告訴記者,周考亮一案目前已偵查終結,查明周考亮貪污糧食直補款6.7萬元,挪用退耕還林款50.3萬余元用于修村級公路和村委會開支。
因為周考亮貪污挪用的支農資金始終未發還到村民手中,自2005年11月份起,曾家村村民不斷前往省市縣反映情況,最終引起了有關部門的重視,至此,周考亮一案開始浮出水面。
周考亮案中暴露出的村級組織財務問題在東鄉縣并不是個案。東鄉縣財政局此前在對全縣各鄉鎮財政的一次專項資金檢查中發現,不少鄉鎮存在村委會挪用村級轉移支付資金、退耕還林款、糧食直補款等支農資金的現象,支農資金被挪用后,則用于墊付水費、抵扣農業稅尾欠、“一事一議”和其他稅費。有的村甚至連糧食直補存折都未發到農戶手中,五保戶供養金也存在被侵占挪用的現象。“絕對的權力導致腐敗。”周考亮的前任村支書、64歲的萬二陽說,他當年推薦周考亮接任時,確實認為他能力強、腦子靈活,但隨著權力的集中以及權力欲不斷膨脹,他逐漸在村里橫行霸道。
占圩鎮一名鎮干部也認為,周考亮在任時喜歡獨斷專行,很少能聽得進其他人的建議,“他一邊通過各種手段斂財,一邊打著黨委政府的旗號打壓糊弄老百姓。”
村干部腐敗成為新“毒瘤”
近年來,村干部腐敗案件時有發生。2005年,江西省各級檢察機關共立案查處村干部職務犯罪案件55件75人,其中貪污案34件51人,受賄案12件14人,挪用公款案9件10人。但由于基層檢察院辦案精力主要放在查辦黨政機關等部門的大案要案上,被查辦的村干部腐敗案僅僅是“冰山一角”。
由于村干部腐敗向支農資金伸出了“黑手”,部分支農資金不僅沒達到促進農村發展、農民增收初衷,反而引發群眾強烈不滿,破壞新農村建設進程。如樟樹市經樓鎮原大路村支書陳小龍挪用退耕還林款6.2萬元用于自己購買養魚飼料,引起村民強烈不滿,今年4月份被當地檢察機關查處。
“村級組織沒建設好,村干部腐敗問題得不到根本治理,新農村建設必然受到不良影響。”嵇其成認為,周考亮一案暴露了部分村級組織財務管理混亂的現狀。他說,有的村級組織財務管理制度形同虛設,即使鄉鎮成立了會計核算中心,也因為村委會不及時上交賬目,對村級財務的監督流于形式。
針對這一現象,檢察機關建議,應徹底改變一些地方村務長期不公開、假公開的現狀,建立財務審批、記賬和保管相互分離、相互制約的制度;由財政部門牽頭,協調各職能部門,將財政監督與監察監督、審計監督、主管部門監督、輿論監督、社會監督有機結合,強化對支農項目資金不定期督查,確保支農資金安全運行;重點專項審計支農資金,防止貪污挪用;建立村級組織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明確村支書為第一責任人,鄉鎮黨委書記為鄉鎮范圍內第一責任人,一旦發生腐敗,應追究第一責任人的責任。
讓支農資金坐上“直通車”
近年來,國家對“三農”的投入逐年增加,新農村建設也開始起步,但財政支農資金渠道多、效率差的問題也逐漸凸顯。據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調查,我國財政支農資金中70%左右用在了農業行政事業單位上,沒有用于農業生產本身。如果聽任財政支農資金的“跑冒滴漏”,甚至是讓一批掌握資金撥付權的干部貪污腐敗,就其損害廣大農民利益這一實質來說,與加重農民負擔沒有兩樣。
不少基層干部認為,造成上述問題的原因,首先是監管職能缺位。據了解,目前我國支農資金雖然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等部門的監管,但在實際工作中卻由于多頭監管,責權劃分不明確,部門配合不協調,責任落實不到位。其次是事前監管嚴重缺乏,主要表現為對項目立項過程監管、工程開工前執行“招投標、監理、合同管理、項目法人制”情況的監管、項目開工前對法人代表及項目單位財務人員上崗資質和業務情況的管理等事前監督工作淡化,甚至缺位。
為此,民建寧夏區委會的一些專家建議,采取有力措施確保支農資金坐上“直通車”。
一是要理順管理關系。農業資金撥付與項目管理分離,即財政部門管資金,主管部門管項目,做到職責明確,要對現有農業資金管理制度作進一步完善。同時在資金撥付、管理上,盡量減少中間環節,向上級爭取來的專項資金也應納入地方財政管理,實現財權歸一。
二是要調整和改革支農專項資金設置,推廣運用科學的資金分配辦法。在支農資金使用過程中,要全面推行報賬制和集中支付制以及項目選擇的招標制度,以提高支農資金的使用效益。建立嚴格科學的支農資金績效評價考核機制,因為資金投入只是解決“三農”問題的一個方面,如何通過推進體制改革,使資金投入真正發揮應有的效果,才是新農村建設亟須解決的問題。
三是要確定各級政府在財政支農方面的財權和事權,防止投資缺位和越位。要重新調整各級政府在財政支農方面的事權分工,為實現不同級次政府之間在財政支農方面的協調整合創造條件。
四是要強化有效監督機制,確保農業專項資金發揮最大效益。對支農資金使用的執行過程和結果實行全面的追蹤監督。此外,要積極支持配合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對支農專項資金的監督,同時加大社會輿論和人民群眾的監督。(據經濟參考報;胡錦武 黃和遜 羅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