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31日電 據京華時報報道,發現“個人通知存款”業務中未計算大月31日的利息,儲戶段某將工商銀行北京分行朝陽支行告上法院。昨天,以該行為符合行業習慣為由,朝陽法院一審駁回段某的訴訟請求。
判決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大月的30日與31日視為同一天計息”的做法,是銀行業的交易習慣。此外,一年按360日計息并不違反公平原則。
依據這一規定,段某提出的“工行少付他105.86元利息”的訴訟主張,因為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被法院一審駁回。
判決也同時指出,計息規則是儲戶選擇哪一家銀行及該銀行哪一種儲蓄方式的重要參考因素。雖然工行在自己的網站上和印發的宣傳頁上,都已經說明了“通知存款業務”將“按照支取日銀行掛牌公告的相應利率和實際存期計息”,但卻沒有對31日是否計算利息做出明確的說明。
判決據此認定,工行發布的涉及計息規則的公告,因其內容不具體、不明確,屬于沒有適當地履行自己的告知義務,對雙方爭議的產生有一定過錯。據此,該院判決工商銀行朝陽支行負擔本案80%的訴訟費——計40元。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教授李顯東在肯定了法院司法建議的同時,也表達了對判決結果的些許失望——“判得有點膽小”。
據悉,此案開庭時,法院曾在庭后請來有關專家對案件焦點進行論證,李顯東教授也是與會者之一。他認為,法院將31日不計息認定為是交易習慣,忽略了其中存在的不公平現象。因為合同法中有“在雙方有兩種以上說法的時候,應選擇有利于弱者的說法”的規定。
李顯東還表示,法院在駁回段某訴訟請求的同時,又判決銀行承擔80%訴訟費,是存在矛盾的。“這是一個新型案件,法院在判決上有其難度和壓力。”李顯東稱,雖然法院的判決有其道理,但還是“判得有點膽小”。(孫思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