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15日電 11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集體學習,研究中國社會主義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瞭望》周刊刊載文章評論稱,發自最基層的民主正受到最高層的日益重視。由經驗做法而政策再到法律法規,構成了基層民主的制度化鏈條。
此次政治局集體學習中,胡錦濤總書記指出,要尊重人民群眾的首創精神,善于把人民群眾在社會主義基層民主政治實踐中創造的好經驗好做法上升為政策,把成熟的政策上升為法律法規,不斷提高社會主義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水平。華中師范大學中國農村問題研究中心主任徐勇教授表示,“當前推進基層民主的關鍵是貫徹、完善現有法律法規。”
文章介紹稱,現有法律法規的兩大“代表作”,《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修改,均被列入今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計劃。國務院法制辦已在民政部建議稿的基礎上基本完成這兩個修訂草案,全國人大內司委對此表示認可,并已在今年10月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適時審議。
文章說,1980年,廣西宜山縣合寨大隊(現合寨村)由幾頭耕牛被盜發端,開展了一場自發的選舉,制定出村規民約,實行治安聯防。此類基于農民的樸素需求而形成的自我管理方式,拉開了中國村民自治和基層民主制度的序幕。徐勇將村民自治稱之為繼包產到戶后的第二次農村體制創新。從合寨大隊案例來看,前后不過相差一年。
中央黨校研究生院副院長劉春教授指出,“上層建筑方面的改革是和經濟體制改革相呼應的,在基層也是這樣。”農村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農戶獲得經營自主權后,其權益如何保護,與集體經濟組織的關系如何,尤其是“政社合一”的管理體制解體后,公共事務由誰管理、怎樣管理,都迫切需要尋找新的管理方式。
文章說,基于這一新生的需要和管理真空,一些地區的農村群眾便通過村規民約等方式,負責管理農田灌溉、防火、防盜等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農民群眾嘗試的這種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組織形式,經各級黨和政府總結經驗,就逐步演變成了農村基層的群眾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
緊隨村民自治之后,城市里也在發生類似的變革。隨著“單位人”向“社會人”演進,原來由政府和單位承擔的許多社會服務性功能,逐步向城市居民生活的社區轉移,城市社區和居委會的功能和地位不斷加強,城市社區的基層民主建設工作也就逐步開展起來。
村民委員會和城市居民委員會制度一并首次寫入了1982年通過的新憲法。隨后20多年,一系列旨在規范和推進農村基層民主的法律法規相繼出臺。最有代表性的便是1987年試行、1998年修改后正式實施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1989年通過的《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
文章稱,“好經驗好做法”上升到“法律法規”,中間還有以文件表達的“成熟的政策”。如在1982年新憲法到1987年《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期間,便有中共中央和國務院1986年9月發布的《關于加強農村基層政權建設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劉春說,“按我的理解,成熟的政策就是指經過試驗,可以普遍推廣的經驗,”這體現了中央對基層民主的重視與慎重。
由經驗做法而政策再到法律法規,構成了基層民主的制度化鏈條。徐勇還認為,基層民主理想的目標應是由制度轉化為一種生活方式,“就像餓了要吃飯,困了要睡覺一樣。”
此外,從中央的角度來看,按中央黨校資深黨建專家葉篤初教授的理解,重視基層民主并不僅僅盯在基層,還須從整個政治體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設的全局來考量其意義。他稱,民主是個大文章,我們黨一直在思考、探索民主的著力點,這幾年形成了共識,即從基層民主開始,從基層的直接民主開始,逐步發展民主的規模、質量和層次。
文章說,中央研究重大問題,除政治局集體學習外,還有一年一度的在中央黨校舉辦的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專題研討班等形式,據悉,明年春節后的研討班也將涉及到“民主”這一“大文章”,而基層民主,自然也是其中重要組成部分。(湯耀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