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0年遞交第一封舉報信以來,浙江省諸暨市的鐘鐵培就陷入了無盡的煩惱,他怎么也沒想到,因舉報了諸暨一起土地非法置換事件,自己跟被舉報人的位置也“置換”了——被舉報人沒受任何懲罰,自己卻被安了個“挪用公款”的罪名,遭受了3年零6個月的牢獄之災。12月14日下午,剛剛出獄不久的鐘鐵培在北京律協憲法與人權專業委員會舉辦的舉報人權利立法研討會上講述了自己的遭遇。
近年來大量因舉報引起的報復性慘案、冤假錯案頻頻出現,如何對舉報人實施有效的保護成了一個人們普遍關心的問題。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刑法學教授屈學武認為,舉報人舉報的問題,絕大多數是與政府的公權力有關聯,舉報人與公權力的掌握者雙方力量懸殊,導致舉報人面臨著“羊”舉報“虎”的困境。
在力量上明顯處于弱勢的舉報人,需要國家的公權力給予保護。“我國雖然在《憲法》中明確了公民有舉報的權利,但到目前為止,除了在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領域有一些比較籠統的法律規定外,我國還沒有一套系統的關于舉報人和證人保護的法律或制度。”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何家弘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這是現行《刑事訴訟法》中僅有的對證人保護的相關規定。
“法律規定公檢法三機關都有保障舉報人或者證人安全的責任,但并未明確規定哪個機關主要負責,具體由哪個部門來保護,這就容易造成互相推諉,誰都應該保護,實際上可能誰也沒有保護,法律就成了一句空洞的口號。”何家弘說。
何家弘介紹說,實際上,中紀委、監察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都出臺過文件,對保護舉報人作出規定,但是,這些零散的規定,尚不足以構建一個完善的證人保護制度體系。什么樣的證人在什么情況下應該保護?應該采取何種方式保護?哪些機構應該承擔保護之責?如果失職或推諉當承擔何種責任?這些問題,現行法律都沒有清晰的答案,都需要在下一步的立法中予以完備。
2004年8月,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檢察院施行了證人保護制度,曾被媒體報道為內地首創。但專家們認為,這僅僅屬于司法范疇,適用范圍有限。據介紹,美國、德國、新加坡等國家,都有單獨的證人保護法和專門的證人保護機構,必要時,國家不惜重金,為舉報人、證人及其親屬提供諸如遷居、易容、改名換姓、重新安排工作等措施,直至實施終身保護。在我國香港,30多年來民眾實名舉報的比例從33%上升到71%,其主要原因就是香港廉政公署建立了比較完善的證人保護條例,取得了民眾的信任。
作為多年研究證人保護問題的學者,何家弘建議,頻頻出現的舉報人慘遭打擊報復的事例已經敲響了警鐘,對舉報人的保護,要放在證人保護的框架內統一考慮。(據中國青年報;王亦君 邢佰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