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十二月二十八日電 (記者 朱大強)最高人民法院將于明年一月一日起實施統一行使死刑案件核準權。這是新中國刑事法制發展進程中一件具有重大歷史意義的大事,不僅對中國刑事審判工作,而且對國家法制的發展與進步,都將產生深遠的影響。
對于刑事案件,中國實行兩審終審制,死刑復核程序是在一、二審程序之外,專門針對死刑案件所設置的特別程序。新中國成立后,實行“保留死刑,嚴格控制死刑”的政策,建立了死刑核準制度。一九五四年公布的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核準。一九五七年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作出決議,今后一切死刑案件,都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從一九五八年到一九六六年,死刑案件都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文革”期間,人民法院受到沖擊,死刑核準制度名存實亡。一九七九年七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修訂了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刑法和刑事訴訟法施行不久,為依法從重從快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一九八0年二月,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授權高級人民法院在短期內行使部分死刑案件的核準權。此后,經過修改人民法院組織法和多次授權,這種做法一直延續至今。
將部分死刑案件核準權授權高級人民法院行使,是針對改革開放初期的治安形勢而采取的非常措施。各高級人民法院和解放軍軍事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和授權,認真履行審判職責,依法及時懲處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為保護公民權益、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改革開放二十多年來,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初步形成,全社會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明顯增強,“嚴打”整治長效機制已經建立并逐步完善,依法治國基本方略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中國已經簽署《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國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協調發展,已經為實施法律規定的死刑判決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制度創造了有利條件,實施將死刑案件核準權統一收歸最高人民法院行使這項改革非常適時和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