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今天(28日——編者注)上午九時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在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再次開庭,法庭當庭宣布省高級法院維持安康市中級法院一審刑事判決的終審裁定,判處被告人邱興華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后,對邱興華經驗明正身當即押赴刑場執行槍決。
幾個月來圍繞邱興華有否精神病、是否該給他做司法精神病鑒定?精神病專家們、法學教授們還有許多關注此案的人們,或者奔走呼吁,或者上書要槍下留人,或者發表公開信,一時間似乎殺人惡魔邱興華命系國人了。最為積極的當屬年過古稀的江蘇無錫市精神衛生中心主任醫師、教授劉錫偉精神病老專家了,他斷定邱興華患有精神疾病,希望有關部門能敦促省高院在二審期間對其做“司法精神病”鑒定,“否則將造成冤假錯案”。
在此期間劉錫偉不斷寫文章投到媒體和有關部門,還打電話給邱興華的律師提示說:“你只說邱興華有自首情節,但他殺了11個人,就算真是自首難道能逃一死?你為什么不給他申請精神病鑒定呢?”又給邱興華妻何冉鳳打電話,在劉錫偉的提示下“何冉鳳心里好像打開了一扇窗戶,開始憶起邱興華那些曾讓她百思不得其解的怪異行為。”經劉錫偉教授介紹司法精神病學碩士曾做過精神科醫生現為北京陳志華律師事務所主任陳志華答應在二審中為邱興華辯護。
2006年12月11日清華、北大的賀衛方、何海波等五教授、法學專家在網上貼出《關于請求司法部門為被告人邱興華進行司法精神病鑒定的公開信》,12日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訴訟制度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陳衛東曾向記者表示“如果一個社會連精神病人都要判處死刑,那就是極其的不人道”,他認為應該立即為邱興華做司法精神病鑒定。原世界衛生組織精神衛生專家顧問、中南大學湘雅醫學院的楊德森教授在接受記者采訪時也表示,“二審法院如果不對邱興華做鑒定,公眾就無法信服,司法部門就是瀆職。”
劉錫偉用他發明的“返祖獸性化癥狀群”理論認定邱興華是精神病,他這個理論據他說一個特點是殘酷殺人、剩余殺人、濫殺無辜,另一特點是非血統妄想、妒忌妄想、被害妄想,他認為這些特點同樣體現在邱興華身上。如果按劉專家的理論中國過去發生的已被執刑死刑的許多重、特大殺人案件的殺人犯應該都屬“返祖獸性化癥狀群”都該平反,因為劉專家認為馬加爵就是精神病。那么,凡是今后出現重大或系列殺人案的犯罪分子警察費九牛二虎之力抓住后直接請入精神病院頤養天年好了。當然我們的這些令人景仰的專家中也不都是吃干飯的,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的李玫瑾就很理性,她認為邱興華屬“變態人格”而不是“精神病人”,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關于邱興華的精神病家族史是應經過司法調查和鑒定才能確認的,僅跟據一個律師的精神病的本本知識是絕不可以認定邱興華是精神病的。司法精神病鑒定至今還只能定性而不能定量對人的精神狀態的認知,還是靠鑒定人的經驗,靠與被鑒定人的談話提綱,及某些輔助醫療檢測手段,是極具主觀性的一種鑒別行為。鑒定人必須認真閱讀本案一尺多高的20多本案卷,熟悉案情特別是案發經過,而犯罪嫌疑人作案過程時的精神狀態重構或再現犯罪嫌疑人在案件現場的行為、心志表現。除了須要具有法學的司法精神病學的知識還需具有現場勘查學的犯罪心理學的相關理論特別是實踐經驗,而不應該僅僅是用精神病專業的或者先入為主地用泛精神病的思維定式去看任何一起錯綜復雜的案件。
我國刑法第十八條有這樣的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充分體現了我們刑法的公平正義和保障人權的立法本意,然而犯罪分子千方百計地逃避打擊和法律的懲罰,特別是重大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司法精神病鑒定常常成為他們最后的救命稻草。
邱興華長期受到挫折,在最近7年中換了5處住所,除了家人外他幾乎沒有任何朋友,也沒有什么排遣郁悶情緒的渠道。他在文化、智商、道德、法律方面的低層次,人格是不可能健全的。在無法融合的人格分裂面前越走越遠越來越嚴重,把莫須有的都說成是老婆有問題最后導致殺人。他在殺人準備、作案時間的選擇、殺人過程、犯罪后潛逃在追捕期間遇見熟人威脅對方不許報警等行為都是周密的,犯罪的主觀故意、犯罪的預備、危害結果,就是說邱興華殺人犯罪的主、客觀要件都是具備的確定的,他是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對這樣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我們必須依法嚴懲。
陳志華律師還說邱興華在被抓獲后表現得非常鎮靜,在法庭上邱給人的第一感覺是極其冷漠,面對血腥的殺人現場圖片及兇器毫無表情,回答公訴人提問及法庭問話時亦表現非常鎮靜。這也毫不奇怪,有多少殺人不眨眼的罪犯不都是這般鎮靜自若嗎!有多少死刑犯臨刑時不也是“非常鎮靜”嗎?劉專家認為“對方已經被殺死,還要繼續砍殺是典型的精神病人‘剩余殺人’現象,常出現于精神病人殺人”。
專家們幾乎異口同聲地認為邱興華過于殘忍,楊德森教授認為,邱興華殺人后把人的心切成絲炒熟了吃,手段殘忍到這種程度,完全超出了正常人的行為范疇,已經不能用變態人格來解釋了。哪個正常人會殺人呢,當然這里所說的“正常”、“不正常”并不是科學概念,但不正常絕不都是精神病。我們不可以用正常的人的人格標準、精神狀態標準來衡量一個重大殺人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犯罪時的心態,他們要與正常人(絕大多數人比如具有法制觀念、理性等)一樣就不會犯罪乃至殺人了。
劉錫偉和幾位教授都舉了1981年3月30日美國總統里根在華盛頓的希爾頓飯店發表演講后被刺的欣克利案,楊德森還強調這是“最經典的案例”。其實美國法院對欣克利案的審判本身就是個天大的笑話,刺客欣克利并沒有精神病,有毛病的是過分保護所謂人權的美國法律。中國與美國與英國國情不同文化不同法律也不同,不是西方的一切都好,更不是西方的東西都適合中國。
還有人撰文稱:一切都應以公正、透明的鑒定結論為判決的依歸”,這是對司法鑒定的片面理解,判決的依據不單純是鑒定結論,鑒定結論只是證據的一種,而且只有當鑒定結論被證明及經過質證是正確的,同時對鑒定結論的采信與否是由法庭來最后決定的。安康市中級法院的一審判決和陜西省高級法院的二審裁定都是嚴格依據我國刑訴法、刑法法的,我們為這些人民的法官叫好!
在一片要求給邱興華做司法精神病鑒定的喧囂聲中,令人啼笑皆非的是還有教授自薦為邱鑒定,2006年12月17日據信息時報報道:廣東精衛法醫精神病司法鑒定所所長賈福軍教授表示“如果法院判決同意為邱興華做司法鑒定,我們希望能爭取到為其鑒定。”我倒想這樣轟動全國的案件為其做鑒定,會收到滾雪球般的巨大經濟的、信譽的超強效應,這使我們不得不對專家、教授打上問號!
媒體和專家、學者關注司法進程發表建議性的報道、評論、觀點,應當認為是有社會責任感的表現也是維護司法公正的需要。然而媒體對審理中的案件的報道必須持慎重態度、負責的態度。特別是一些網站專版專頁連篇累牘,一時間因重特大案件的社會關注度極大也易引起某些人的病態興奮,形成很大的社會影響。專家有專家的話語權,因為專家是公眾人物他們的話語權重,所以當專家面向公眾面向司法面向法庭,也應當三思也應當慎言。
令人矚目的邱興華殺人一案隨著陜西省高級法院二審裁定的法槌在莊嚴的法庭砰然敲響,紛紛揚揚的邱興華是否精神病?是否該做司法精神病鑒定的爭論算是結束了。此時此刻,當法庭二審維持原判邱興華被判處死刑并立即執行之時,我們的專家、教授們是否該捫心自問,書房里的學院里的你腦袋里的玩意是否符合最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是否符合中國的國情和實際,是否真地有利于構建合諧社會?特別是當邱興華一審已判決死刑在二審中如此搖唇鼓舌要對其進行精神病司法鑒定,打著向全社會播撒人權觀念、傳播法的精神、促進司法改革的耀眼旗號,僅僅根據媒體公布的有限案情就放言說邱興華是精神病,我們的專家、教授們是否可以悟出些什么來呢?
(來源:中國法院網,作者:閻笑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