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科級大小的干部,竟先后40多次飛赴澳門豪賭,共輸掉1700多萬元人民幣。問題是他哪來這么多的賭資?據《揚子晚報》近日報道,檢察院指控江蘇省海門市德勝鎮原鎮長張健在擔任鎮長期間,采用隱瞞資金用途等方法,侵占和騙取公共資金950萬元;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手法,騙取他人財物495萬元,主要用于賭博和還賭債。另外,他還非法收受他人賄賂。
這樣說來,張健用來賭博的錢主要是“利用職務之便”所得。據悉,海門市從2005年2月開始部署以農村集中居住區為重點推進“新農村建設”,張健就是利用這一時機,先后代表德勝鎮政府同上海、南京和浙江嘉善等地的幾家房地產開發商簽訂了《合作開發協議書》。在項目談妥后,他讓客商將“農民土地補償金墊資”款打到鎮政府賬戶上,然后又令鎮政府財政所將這些巨款取出來交給他個人。客商甚至將錢直接打入他個人賬戶里。
一個小小的鎮長野心和貪欲如此之大,但其作案手段卻并不高明,僅僅是以“鎮長的命令和決定”就把事兒辦了。但既然是以重點推進“新農村建設”為口實,想必這一惠及農民的“政績工程”卻不是他張健一個人就能包辦得了,還得市鎮諸多部門相互配合和協調才行。那么,以如此巨額的“墊資”款,能源源不斷地從鎮政府的賬戶轉到張健個人的賬戶中,顯然又是制度與監督的缺陷幫助了他。一個富裕市的鄉鎮中不光有鎮長,還有鎮黨委書記以及諸多要害部門,涉及到如此重要工作、如此巨額款項,除了張健本人能夠過問,其他人難道就不能插手?起碼一個鎮政府涉及數百萬元以上(不管以何名目進出)的款項總得有一個相對齊全和比較嚴格的財務制度吧?所以,我們說張健“利用職務之便”并不全面,應該說,在客觀上確實有能讓這個小鎮長“利用職務之便”從中作案的制度缺陷,否則縱然其有天大的本事,他張健的陰謀都難以得逞。
現在有一種說法或做法委實難以讓人茍同。一些官員因貪污、詐騙和濫用職權以及其他以“公”字做招牌卻干了人所不齒的丑事,不知是出于避嫌還是推脫心理,有關部門在總結教訓時往往單純強調其“個人品德操守能力差”,抑或其“個人加強學習不夠”,云云,而將制度與監督中的缺陷問題忽略不計,甚至不敢將明顯的“領導不力”責任擺到桌面上來。其實,群眾心里都有一本賬,是誰的過錯都掩飾不住。就張健豪賭案來說,那些精明的外地房地產商如果對海門市的“新農村建設”工程不抱有可信性,對張健一鎮之長的地位存在懷疑,甚至對以德勝鎮政府名義且蓋了大紅印章的“合作協議書”不屑一顧,那么他們就不可能陷入目前的被動狀態中。
問題偏偏是,“新農村建設”已寫入海門市政府下達的紅頭文件中,是真實的;張健的德勝鎮鎮長也是經合法選舉后確認的,是在任的;至于外地房地產商與德勝鎮政府簽訂的“合作協議書”,也是合作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是有效力的。你能說,如今張健犯了案就該由他個人全部擔責,德勝鎮政府就能完全脫離干系?顯然,這是難以說得通的。即便是從民事關系來說,那些房地產商也是“善意第三人”,仍然享有相應的合法權利。因此,我們應該承認:一個官員,無論其出于什么心理和動機,一旦出現過錯或有罪案在身,除了個人應該擔負的責任外,政府部門也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反之目前在許多地方實行的“政府問責制”就最終難以落實。
相信海門市的這起“鎮長豪賭”案,今后能提醒許多人多長些記性,輕易不要將“寶”押在某個人身上,還是多在制度與監督建設上投入些精力。
來源:法制日報;作者: 劉國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