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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wǎng)1月9日電 國家社科規(guī)劃課題《中國懲治和預防腐敗重大對策研究》課題組組長王明高在《人民論壇》撰文指出,制定一部專門的《反腐敗法》,科學地匯總反腐經(jīng)驗,對于宣傳和動員人民群眾積極投身反腐敗斗爭,鞏固黨的執(zhí)政地位,樹立國家反腐倡廉形象,都有十分重要的現(xiàn)實意義。同時,作者以“雙規(guī)”制度為例指出,行之有效的反腐敗經(jīng)驗亟待法律化。 經(jīng)驗需上升為法律,以便具普遍效力 文章說,黨和政府歷來十分重視廉政建設,特別是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始終沒有放松同貪污、賄賂犯罪等腐敗行為作斗爭。徹底清除貪污賄賂等腐敗現(xiàn)象,需要一個相當艱巨的過程,必須在黨的領導下,依靠社會各方面力量,把事關黨和國家生死存亡的反腐敗斗爭進行到底。對此,我們必須在法制建設方面,制定一部長期穩(wěn)定、科學有效的專門法律,作為我國反腐敗工作的法律依據(jù),以使反腐敗工作在法治的軌道上進行,并受到法律的保障。 作者認為,懲治腐敗是一個系統(tǒng)工程,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參與,絕不是一個或幾個國家機關的事。反貪污、賄賂的專門工作,必須取得人民群眾的廣泛支持,才能取得好的效果。紀檢、檢察機關在不斷總結群眾舉報工作經(jīng)驗的基礎上,制訂了一些工作制度,用以鼓勵、獎勵、保護舉報人。 文章說,類似這樣的經(jīng)驗和制度規(guī)定,在司法實踐中還很多,需要將它們上升為法律,使之具有普遍效力。 “雙規(guī)”面臨兩種抉擇 文章指出,中國在反腐敗的長期實踐中,形成了許多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經(jīng)驗,有的雖然已經(jīng)以法律形式確定下來,但較為分散,不便操作;有的則沒有被上升為法律,致使一些好的措施、經(jīng)驗得不到充分運用,或者因為缺乏規(guī)范、制約而在實踐中扭曲變形。比如:舉報制度,“雙規(guī)”、“兩指”專案制度,指定管轄、請示報告制度,行賄區(qū)別對待制度等等。如果將這些措施和經(jīng)驗法律化、規(guī)范化,將給中國一些特殊反腐敗措施提供法律依據(jù)。 作者舉了中國的“雙規(guī)”制度為例子。“雙規(guī)”是指在規(guī)定的時間、規(guī)定的地點向紀檢部門如實說明自己的問題。這主要是對涉嫌職務犯罪或違紀的領導干部,采取的一種非訴訟的調查方式,在辦理職務犯罪,特別是貪污、賄賂犯罪的實踐中總結創(chuàng)造出來的,現(xiàn)已基本定型,有了較固定的程序。其特點是:其一,有一定的強制性,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被審查對象的人身自由,使其在一定的壓力下交代問題;其二,有一定的靈活性,由于司法機關沒有介入,由紀檢部門主持,立、撤案靈活,既可保護干部,澄清問題,又可懲治違紀違法干部,維護黨和政府形象。 但文章指出,“雙規(guī)”最大的缺陷是無法可依。畢竟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民人身自由,而《立法法》規(guī)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規(guī)定。因此,“雙規(guī)”面臨兩種抉擇,要么取消,要么名正言順的納入法制軌道。從實踐效果來看,取消是一種消極選擇,正確的選擇應該是嚴格規(guī)范,使之法律化。例如將執(zhí)法主體規(guī)定為反貪污賄賂部門或紀檢監(jiān)察部門,嚴格限定案件類別和執(zhí)行程序等。但作者亦指出,這種特別制度不宜擴大到一切刑事犯罪,無法寫入《刑事訴訟法》,只能以專門的《反腐敗法》予以合法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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