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的平等保護原則,實際上有利于窮人利益的維護。”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物權法主要起草人王利明1月16日在“物權法與構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研討會”上這樣說。目前,全國人大正在審議中的物權法已經先后經過7輪審議,等待今年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審議通過。
物權法上的平等保護原則,是指物權的主體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享有的所有權和其他物權在受到侵害以后,應當受到物權法的平等保護。王利明介紹,平等保護是物權法的首要原則,也是制定物權法的指導思想。他說,物權法的平等保護原則,是對公民的基本人權的保護。私有財產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它與生命權、自由權一起被并稱為公民的三大基本權利。一方面,私有財產權是直接關系到公民的生存權的問題,例如,對廣大人民群眾所享有的私有房產權而言,一旦遭受侵害,就可能影響生存。例如,某些地方官員打著公共利益的旗號,進行非法拆遷并且不給予合理補償,這就使得一些老百姓的利益受到侵害。在這種情況下,強調平等保護,實際上有利于維護窮人的利益。所以,對廣大民眾的財產保護而言,物權法不僅關系到其基本財產,而且關系到其生存權。另一方面,財產權關系到公民的人格尊嚴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權,首先要平等對待和保障私人財產所有權。物權法的平等保護原則正是為了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實現,根據憲法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要求,也需要對公民的財產權實行平等的保護。
王利明認為,平等保護是對所有民事主體的一體保護。“物權法作為一種調整財產歸屬和利用關系的基本法律,其基本原則是建立在民事主體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的基礎之上的。自然人無論貧富、強弱,其財產都應該受到平等對待。”
“物權法的平等保護原則,是維護最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要求。”王利明指出,平等保護就是要保護每一個公民的財產,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尤其是,這種財產不僅僅是看得見、摸得著的動產和不動產,還包括9億農民所享有的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等財產權利。這些權利都應當受到物權法的平等保護。
“對于勞動法等財產分配法律而言,必須著重對勞動者等弱勢群體的保護,但是卻不能采取區別對待、殺富濟貧的做法,否則就會遏制廣大人民群眾創造財富的積極性。”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尹田強調說。“私人所有權的平等保護是建立和諧社會的必要條件。我們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一種競爭經濟,競爭的結果必然是優勝劣汰,中國經濟改革的重要作用就在于破除了平均觀念,倡導平等精神,這樣才能調動廣大老百姓的積極性。但是,依據法律的性質和功能,物權法與稅法、勞動法、社會保障法等財產分配法律不同,物權法是財產的保護法,其任務是對依法進行的財產分配結果予以法律上的確認和保護。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財產分配的結果必然不是均等的,會有貧富差異。但是,窮人和富人的合法所得必須予以同等的法律保護,對于稅法等財產分配法律而言,必須考慮個人利益和整體利益的平衡。”
“物權法與構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研討會”由中國法學會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承辦。(據中國青年報;李姜穎 萬興亞 )